“早产奶”接到质监封杀令
新规否定了“可以提前八小时标生产日期”的行规 要求牛奶“生日”须是灌装日期
早报讯
早报连续报道的“早产奶”问题,终于有封杀令了,记者昨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产品的灌装日期。
市民反感“早产奶”
今年10月25日,早报报道了市民杨女士发现当晚送来的迎春乐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是第二天的,当时,迎春乐乳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声称,根据《食品卫生法》,可以提前8个小时生产牛奶。记者查阅法规了解到,《食品卫生法》中没有规定过牛奶可以提前8小时生产。后来,迎春乐乳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又声称,当天生产的牛奶标注生产日期为次日是“行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不允许生产企业擅自更改生产日期,迎春乐乳业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存在过错。在早报连续报道下,迎春乐乳业有限公司表示杜绝早产奶。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他们认为,企业生产“早产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质监部门封杀“早产奶”是个好消息。
生产“早产奶”违法
1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一经发现企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质监局食品处的高处长,他告诉记者,目前,我市质监部门正在摸情况,明年1月1日开始,也要展开清查行动。市民有发现企业生产“早产奶”的,可以拨打质监热线12365举报。(记者 陈勇 通讯员 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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