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原主任马某,利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综合楼价值103万余元,并为某村虚增拆迁费接受贿赂共计5万余元。经招远市检察院侦查、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马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
期徒刑16年。非法所得50余万元及受贿所得赃款53000元予以追缴。
现年59岁的马某自1991年12月至1999年1月担任山东招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主任,1995年6月至案发前,马某乘本单位与招远市开发区朱家嘴村联合开发住宅楼、综合楼之机,盗用青岛丰华农工商联合公司名义,侵吞本单位所建设的综合楼839.12平方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036777元,马某还将该楼部分长期出租,非法获利50余万元。1998年12月,马某得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书记许诺将来其退休后,有些费用可以帮助处理,遂擅自决定为该村虚增拆迁面积,虚增拆迁费,向该村拨款157433.49元,而后于1999年、2000年,先后两次从该村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其子学车费及其他个人费用53000元。
(记者张坚栋 通讯员徐建芝 孙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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