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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规定:小区道路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青岛新闻网  2006-12-25 08:40:05 青岛早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京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界定了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购买承租车位可专用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再细化

  昨日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基金会纳入立法视野

  七审的物权法草案,还首次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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