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湖南省新田县法院刑庭法官乐剑军处获悉,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的再审判决书已于前日作出。因受贿罪,文建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其一审被判5年二审缓刑
2005年8月,新田县法院一审认定文建茂受贿金额为109300元,并判处其有
期徒刑5年。同年11月,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其“判三缓四”,认定的受贿款也降到44400元。
二审判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文建茂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那部分款项,是否应从受贿款中扣除?人们担心,这将为贪官逃避刑罚开辟通道。这位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因此被媒体称为“先贪后捐”局长。
再审判决支持自首情节
在二审判决引发争议后,湖南省高院在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8月10日,永州市中院开庭重审此案,此次再审拖延4个多月才出结果,显示出当地法院对处于舆论浪尖上的此案的慎重态度。
二审判决中,文建茂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和上交财会室的3万余元款项,未被纳入受贿金额,另有3万余元年节时收受的财物,也被认为是红包礼金,应作违规违纪对待。
据新田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再审判决否定了二审判决,将这些钱全部算作受贿金额。但二审判决认定的文建茂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再审判决的支持。再审判决认定文建茂受贿金额9万余元。
判决书失误漏算3月刑期
据介绍,文建茂在一二审间隙关押在看守所的3个多月,可以折算刑期,但再审判决书因失误没有将这段时间计算在内,要待修改后再送达文建茂家属。
文建茂的妻子对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文建茂的再审正是属于这种情况,但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比以前的“判三缓四”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此表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说“一般不得加重”,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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