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娃娃
仿真娃娃
仿真娃娃“卖淫”算不算违法
“充气娃娃妓院”尚未成立 法不禁止 不属卖淫
避免性病传播 不无益处 不宜提倡 不符国情
网络上热烈讨论的“利用充气娃娃卖淫”事件竟然是假新闻,本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不仅该新闻所提地名有误,新闻中的事实无法核实,报道该新闻的记者张力行更是查无此人。
由此,网上的诸多讨论便成了无本之木,但是不少网友认为,争议此事并非没有社会意义,因为如果让充气娃娃合法代替卖淫女,将可能减少性犯罪和性病传播,而这一新闻中的老板也被认为是“有创意”,“也许给未来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
事件的高潮开始于12月16日在某社区置顶推荐的一则“新闻”讨论,这则题为《用充气娃娃卖淫合法吗——“妓院”竟合法,警察奈何不得?!》的帖子讲的是:近日有报道称,葫芦鸟(岛?)繁华地段中央大街惊现新型“妓院”消魂苑,店老板提供各种充气娃娃,有的娃娃仿造当红女明星的体貌特征,并提供房间,顾客可以将娃娃带到房间内做爱(准确地说是自慰),收取一定费用。该娃娃不但造型逼真,且能根据顾客动作发出相应声音。老板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追星欲望。而由于没有违法依据,当地警方对此束手无策。
这个帖子被置顶不久即在网友中引起大波,而此前,同样内容的帖子被转载至无数社区的论坛,回复者众多。有行业人士揣测,如果此新闻真是制造出来的,多半是性用品商家为宣传产品的炒作。
PK调查:“充气娃娃妓院”真的还是假的?
报道有板有眼有小标题,有时间地点人物,全文1000多字,文字流畅。但是文中所提的“葫芦鸟”究竟在哪里?消魂苑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所?
葫芦鸟还是葫芦岛?
记者在网上通过时间排查,发现该帖由一位叫“jdbjk”的网友首先发表,最早发帖的时间是12月10日17点46分,短短几天后,帖子被迅速转往各大BBS和博客,同时也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地方论坛和购物网站。网名叫呵涛的网友最先跟帖提出质疑:“根本就没有葫芦鸟(niao)市,只有辽宁葫芦岛(dao)市,不知道楼主是故意写的,还是没有这件事而捏造的?或者楼主就是白字先生!这么重大的错,还当记者,让人笑掉大牙!”
中国没有叫“葫芦鸟”的地名,与其最接近的应是辽宁省葫芦岛市。12月18日,记者搜索“充气娃娃妓院”,找到相关网页约7840篇;搜索“消魂苑”,找到相关网页890篇;而搜索“葫芦岛妓院”,自动出现最多的相关搜索是“辽宁充气娃娃妓院”、“葫芦岛合法妓院”、“葫芦岛特殊妓院”。记者注意到,许多论坛上的转载已自行在标题中把“葫芦鸟”改为葫芦岛。
原文记者查无此人
记者通过电话了解,葫芦岛市只有《葫芦岛日报》、《葫芦岛晚报》和《葫芦岛广播电视报》三家纸媒。而三家媒体的办公室和新闻中心均否认做过“充气娃娃妓院”的报道,三家报社的人事部门也没有听说过张力行这个记者。记者在百度搜索“记者张力行”,相关的1000多网页中,除了“充气娃娃”的这篇报道,没有再找到该属名的任何一篇报道。
12月11日,葫芦岛当地网友里海兄弟第一时间汇报:“有这地方吗?我去看了,在中央大街没有找到啊!”12月18日,记者分别打电话到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和中央大街所属的连山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一位姓付的支队长和一位王警官均没有听说警方去查过什么“充气娃娃妓院”的事,文中提到的“治安大队长张和”也查无此人。
“消魂苑”未在工商登记
葫芦岛市工商局在很长时间的查询后告诉记者,所谓的“消魂苑”没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人向我们投诉,这个地方应该不存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有人以这种名义登记我们也不可能给批,他经营范围可能不那么写,但实际经营中有可能变相经营,挂着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可能发生。”
记者带着疑问咨询了某成人用品网站,该站的编辑告诉记者,这样的新闻极有可能是充气娃娃的生产厂商为了推广最新产品、吸引眼球而杜撰的,从帖子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来看,应该是有人蓄意操作。
一问: 是成人玩具还是淫秽物品?
虽然新闻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但网友们一致认为,争议此事并非没有社会意义,因为如果真的让充气娃娃合法代替卖淫女,将可能减少性犯罪和性病传播,“也许给未来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
网友爱是辣舞在他的博客中提出问题:什么样的东西叫淫秽?时代进步了,淫秽和情趣用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充气娃娃算不算淫秽物品?如果不淫秽,是否可以放在讲台上?如果淫秽,又如何能够销售?
邬明安:出租是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认为,充气娃娃从文化部门的角度看应该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他的出租者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被处理。“(‘充气娃娃妓院’)有一种出租的性质,这种行为确实打擦边球了。”
李银河:跟租游泳圈差不多
李银河则认为这应该算是正常的娱乐活动,而充气娃娃也算是性活动的辅助商品:“这类工具咱们中国好像并不认为是淫秽品,大街小巷好多正规卖性用品的,不属于淫秽品。淫秽品应该是指光碟呀什么的。”记者:“那这种出租的形式,并提供场地,算不算是组织卖淫?”
“不算吧。我觉得跟出租一个游泳圈什么差不多吧。”李银河说。
二问: 公开租用充气娃娃营利是否违法?
“这肯定不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不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来按卖淫嫖娼来处罚。”邬明安一语中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必须是在两个人之间发生,人和塑料人之间这种行为无法认定为卖淫嫖娼。”浩天律师事务所郑欣也表示,组织容留卖淫嫖娼是触犯《刑法》的,但充气娃娃不是真人,应该不触犯组织容留卖淫罪,但这种经营的性质,以营利为目的,有伤社会道德风气,应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给以处罚。
出售和使用都不违法
“北京目前没有这样的场所,也是不允许登记这样的场所的。”北京市工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能规定这么细。
记者打电话到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法制处咨询有关充气娃娃“妓院”的法律问题,工作人员显然也在关注此事:“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还真有这样一个场所。”并称自己也是从网上看的报道,停顿了一下,他说:“我们还没有从本系统的渠道得到这个消息。这是个新鲜事情,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呢。”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永远是违法行为出现后才会逐渐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个东西是不是违法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了。我不排除这件事情是个噱头或者是个炒作,毕竟法律有空白和盲区,有人会利用这个。但我个人觉得,充气娃娃既然可以卖,说明销售是合法的,使用也不违法,下一个就涉及到使用场所问题了,在私密空间里使用应该不违法,这是你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不是允许在公共场合这么干,法律应该界定一下,要看他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看会出现什么新问题。”
出租营业找不到登记类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允许出售的话,那允许消费、允许出租应该是没问题的,从逻辑上讲没问题。如果他是一种营业行为,那他应该取得工商的营业许可登记,没有登记就经营也是非法的。反过来如果获得了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这样的营业就是合法的。非不非法并不在于他提供的服务是不是一种特别的服务,而是说他没有取得工商的许可。”汤教授认为工商对这一类经营的批准需要特殊审查,这种经营是在工商登记的许可范围内找不到经营类别,工商要批准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约50%的网民的观点是,虽说法律不禁止的就算不上违法,但还有一个伦理道德的底线,在中国人眼中,这样“伤风败俗”的事要从道德层面上给予谴责。
三问:明星外形的充气娃娃涉嫌侵权?
网友爱是辣舞的博客问题:样貌酷似明星的仿真充气娃娃被人疯狂地“侮辱”,是否侵犯了明星的权益?是否对明星是一种侮辱和猥亵?如果算侵权,这侵犯的是什么权?明星应该通过哪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名誉侵权更贴切
“依据民法通则,可以按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两方面来起诉。”郑欣说:“但我觉得用名誉权更贴切一些。肖像权主要是使用明星的照片,而这种说把充气娃娃做成明星的样子,是对明星名誉的一种侵害。”
明星不告不追究
据记者了解,仿林志玲充气娃娃,在情趣用品网站热卖,引起网友热烈竞标。
有报道说对于被当成充气娃娃拍卖,林志玲一点也不生气,她一笑置之说:“谢谢大家对我的厚爱。那不是正牌的志玲姐姐,大家一定要认清楚喔。”
“明星脸的充气娃娃涉及到明星肖像权的问题。”邬明安表示,这是个人的私权利,权利在明星手中,如果不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会介入的,关键看明星个人起诉与否。
而网友未来豪客的见解是:“消魂苑老板的经营头脑太让人佩服了,他将高高在上的明星拉了下来,变成了我们普通人都可以消受的一种商品,这绝对是一种博大的平民精神。”
四问: 如无法律禁忌,能否成为营业项目?
社会学家周孝正说:“法不禁止皆允许,法律上没规定你就不能管。”那么,如果把它发展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有没有积极的意义和可能性呢?
记者:您觉得出租充气娃娃如果成为一种新的行业有没有合理性?
周:当然有合理性,这和卖淫嫖娼绝对不是一码事呀。道德是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但法律是底线。能不能发展成一个行业我不知道,但它肯定有需求,有了需求就有供给,这是市场经济的精髓。
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不传播性病,能解决性问题,没有治安问题。”是网友广深硅客给充气娃娃妓院做的积极评价。未来豪客则说:“按照现行法律,此种经营大体上没有任何不妥,和真正的妓院形同神不同,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甚至我还觉得他隐隐有可以赞颂的地方。”立即就有网友附和“建议在全国推广,最起码价格便宜又安全”。
谁来监督管理
爱是辣舞则提出了他的担忧:如果产生无数的类似娱乐场所,届时,桌上放着各种情趣用品,店里站的全都是裸体的明星佳人,咖啡厅,酒吧,健身中心,洗浴中心……到处都是,这又怎么办?我们需要认定的是,在哪些场合可以出现充气娃娃?如果不做成包房,而是允许顾客在厕所里使用各种性用品,和救生圈一样的性质,交一定租金,又如何定性?
卫生消毒情况如何检查和保证?这是由卫生还是质量监督、或者消费者协会管?
李银河认为,从历史和从其他国家的状况看,“充气娃娃妓院”都成不了一个行业:“没有听说,这简直是……(租用充气娃娃)证明压抑的程度相当高了,连这样的东西都居然有人花钱去消费,我觉得它反映出人的压抑程度相当高。”
郑欣律师的见解是,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意识更加开放,像许多网友说的,从人性的角度、从健康的角度,甚至从预防疾病的角度来说都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要进行相应的管理,比如不能模仿明星的样子,在加强管理加强规范的情况下我觉得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在目前的国情和道德观念下不太可能实现。
网友们还列出了经营此种项目的场所的几点注意示项:解决好关于明星的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保证不泄露每个顾客的隐私权;要有卫生证,
严格消毒,做好卫生安全工作避免疾病的传染,保证用户不受伤害;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五花八门的网友态度
◎laogui5607:听说国外远洋货轮为解水手之烦恼,上世纪70年代就随船使用。顾客无敲诈之扰,假人无性病之困,各得其利。
◎雨时:这种东西,自己在家里买了就算了,不适合在公共场合,有碍社会风气。
◎冰山火人:现在有些人心理压力大、需求旺盛,在现实生活中又无处宣泄,有这样一个场所让需求者毫无顾忌地宣泄,也是一个不错的环境,不失为一个安定社会的方法。
◎linxll521:太假了吧,这种仿真娃娃中国没有能力生产,只有从日本和欧洲进口,谁家还能给你做个中国明星的形象啊?除非你出个天价!
◎东风:不论出租还是出售,如果只把充气娃娃单纯地看作一个物品,不要把它和“妓院”、“卖淫”联系起来,法律是不是有可能通得过?公众的道德是不是能通得过?再一个问题是,这种事情都是私密的,要公开租用成为经营项目似乎并不见得有市场,要让其成为一种合法的、新兴的行业的提法,个人感觉是幼稚的。
◎爱是辣舞:法无规定即无罪,在这个事例里,暂时还没有法律条文对应前,肯定是无罪的,但因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及思考却是深远的。到底是允许还是禁止,随着时代的变化都会变化,但在现在,我们需要对该类事件有一个说法。
◎可可:可以减少意外怀孕的几率,是一种个性化的服务,宽容文明的社会应该可以包容。政府要做的就是健康的引导和监管。
◎大山:租给人家,拿回家去用,肯定是合理合法的。问题是,在公众场合,就有有伤风化的嫌疑。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