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员带着53万房款溜了
三次审理后法院判令开发商担责 记者昨了解到开发商不服已提起上诉
早报讯
楚先生以1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98平方米的高级住宅,头期购房款却被售楼代表私吞。售楼代表因
诈骗罪被判刑后,楚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市南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和市南区法院重审后,楚先生得到了近54万元的赔偿支持。昨天记者了解到,开发商已再次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交了53万签不了合同
据了解,楚先生在2002年10月与销售代表石某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了10万元定金。当时,楚先生和石某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开发商的公章,随后,楚先生、石某以及开发商的财务人员一起到银行办理了交款手续,由财务人员为楚先生出具了收据。几天后,楚先生再次随销售代表石某到了银行,将43.98万元的头期购房款打入了财务人员指定的账户上。然而楚先生要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同时对方也不承认已经收到了43.98万元的头期购房款。
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楚先生支付的头期购房款确实没有进入开发商的账户,收据也并非开发商出具的,而是石某串通他人设下的圈套,钱已经被石某等人截留。随后,石某与同伙被抓获,在2003年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刑,楚先生随后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认购书》、返还购房款43.98万元、双倍定金20万元及利息,同时还提出了可得利益24.4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
开发商认为,石某并非本公司的业务员,而是代理商的业务员,楚先生的头期购房款也是因为他自身的疏忽大意被骗走的,与开发商无关。公安部门已经认定收据上的公章均为伪造,楚先生应该向石某和石某的公司索赔,而楚先生已经构成了违约,他们不会返还10万元定金。市南区法院一审后也认为楚先生应该向石某等人索赔,但楚先生在向市中院上诉后,此案再次发回到了市南区法院重审。经过新一轮的辩论和质证,市南区法院近日作出了新判决,开发商没有收到购房款,应该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在楚先生履行了合同后,开发商使楚先生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开发商返还楚先生10万元定金和43.98万元头期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昨天,记者了解到,开发商一方在接到市南区法院重审判决后,已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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