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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吊销营业执照 市府下文拖欠工资可追回

青岛新闻网  2006-12-16 03:14:38 青岛早报

 

   恶意欠薪吊销你执照

  市政府办公厅:需延发工资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

  早报讯 “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
法予以制裁。”记者近日获悉,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延发工资要“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

  清欠不力“一票否决”

  另外,切实做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列拖欠项目,制定清欠计划,落实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月考核。市政府将对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因清欠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凡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立即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造成恶性事件或不良影响的,予以全市通报,直至给予停接工程任务、降低资质的处理。

  此外,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记录在施工现场公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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