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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户籍等就业歧视严重 北大清华学生联手反对

青岛新闻网  2006-12-15 10:07:27 北京青年报

 

  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就业歧视无处不在,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血型歧视、相貌歧视……就业歧视人为制造不平等,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成为了导致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反就业歧视
,无论宣传还是立法,其积极意义都毋庸置疑。

  然而应当看到,用人单位但凡招人,总要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而但凡有招聘条件,就意味着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人,被事先排除在了招聘范围之外,比如要求“本科学历以上”,就意味着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没有应聘资格。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开出的所有招聘条件,都要被视作就业歧视,都要予以反对或限制呢?

  这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学历门槛,可能真的是基于岗位需要。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有的招聘条件的确无可厚非,或者说这属于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范围。一家翻译公司招一名英文翻译,要求英语八级以上,如果英语没到八级的毕业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那就几乎是无理取闹了。

  因此,在反就业歧视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厘清何为“就业歧视”,不能把所有招聘条件都当作歧视。我以为,当用人单位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时,才构成了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户籍,乃至血型、相貌、身高等等,这些“个人属性”是应聘者不能自我选择的,是他们无法通过后天努力来改变的,用人单位不应将这些“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而应聘者的学历、才能乃至工作经验等等,则是他们可以通过后天努力来改变的,用人单位将这些设定为应聘条件,则无可厚非,不应被视作招聘歧视。英语达不到八级而落聘,说明你后天努力不够,怨不得别人。

  就业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毫无条件地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位应聘者。就业歧视也不是一个“筐”,不能把所有招聘条件都往里面装。宽容并理性看待那些并非就业歧视的招聘条件,也是对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一种尊重,是在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与应聘者权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允许用人单位将应聘者通过后天努力可以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个人奋发图强,促进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上海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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