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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31日不计息败诉 法院称银行未尽告知义务

青岛新闻网  2006-12-13 15:35: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发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未计算大月31日的利息,储户段某将工商银行(4.29,-0.02,-0.46%)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法院(本报11月14日曾报道)。昨天,以该行为符合行业习惯为由,朝阳法院一审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指出,“工商银行
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并判决其负担80%的诉讼费。

  判决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是银行业的交易习惯。此外,一年按360日计息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依据这一规定,段某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诉讼主张,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一审驳回。

  昨天,在驳回段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也同时指出,计息规则是储户选择哪一家银行及该银行哪一种储蓄方式的重要参考因素。虽然工行在自己的网站上和印发的宣传页上,都已经说明了“通知存款业务”将“按照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但却没有对31日是否计算利息做出明确的说明。

  判决据此认定,工行发布的涉及计息规则的公告,因其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属于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双方争议的产生有一定过错。据此,该院判决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负担本案80%的诉讼费——计40元。

  宣判后,段某律师表示,他们将在考虑后提出上诉。

  昨天,朝阳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该司法建议书表示:工商银行存在“储蓄合同条款不明确、告知方式不适当”等问题,并建议对方加以规范。

  据悉,具体建议是:(一)工商银行应对储蓄合同中涉及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就“公平”、“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予以规范;(二)工商银行应采用储户易于接受的恰当告知方式,就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和说明。建议在相关凭证上明确说明,也可在营业网点用公告的形式告知储户。

  法学专家称“判得有点胆小”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显东在肯定了法院司法建议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些许失望——“判得有点胆小”。

  据悉,此案开庭时,法院曾在庭后请来有关专家对案件焦点进行论证,李显东教授也是与会者之一。他认为,法院将31日不计息认定为是交易习惯,忽略了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因为合同法中有“在双方有两种以上说法的时候,应选择有利于弱者的说法”的规定。

  李显东还表示,法院在驳回段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判决银行承担80%诉讼费,是存在矛盾的。“这是一个新型案件,法院在判决上有其难度和压力。”李显东称,虽然法院的判决有其道理,但还是“判得有点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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