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经济房利率不得上浮
据《济南时报》报道,省政府日前公布了修改后通过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的居民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能计入房价。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户型应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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