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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房必须补缴差价 经济适用房我省出新规

青岛新闻网  2006-12-11 04:51:11 青岛早报

 

  骗购经济房必须补缴差价

  我省出台新规严禁单位整幢购买租赁经济房 转租经济房情节严重的处千元罚款

  新华社济南12月10日专电 为防止经济适用房在出售、出租中出现漏洞,山东省出台新归严格经济适用房出售、
出租制度,严禁经济适用房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山东省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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