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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不给中介费 卖房反悔中介费照样还得给

青岛新闻网  2006-12-04 09:03:33 青岛早报

 

  出具中介费欠条后市民邹某又撕毁合同 法院判决还得支付8000元及相应利息

  签完合同不给中介费

  今年2月份,邹某将自家在市南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到一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委托对方帮忙寻找买家。没过几天,便有人到信息部询问邹某的这栋房屋,而信息部也派专人带买方看
了房子。买主、信息部、邹某三方对房屋、房价都确定后,在3月初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中除了敲定房价外,还约定由邹某负责承担这宗房屋买卖的中介费——人民币8000元。

  邹某承诺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付清中介费,并出具了欠条,可之后任凭信息部多次催要,邹某屡屡借故拒绝支付。

  中介将房主告上法庭

  因为邹某迟迟不肯兑现承诺,信息部的负责人无奈之下将邹某起诉到了法院,不仅要求邹某支付约定的8000元中介费,还要求将66元利息一并付清。可是邹某在法庭上也满腹委屈,邹某说,他尽管与别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但由于当初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委托事宜、签订的买卖合同,后来妻子知道了,坚决反对,家里也因此闹起了纠纷,并最终导致买卖不成,因此信息部收取的这笔中介费不合理。同时,邹某还提出,他是与信息部签订的委托合同,并非信息部负责人个人,因此对方起诉的主体有误,而且中介服务也有出入。

  法院一审支持付款

  法院在查明了事实原委后认为,信息部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作为业主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信息部得到邹某的卖房委托后,为邹某促成了交易,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邹某事先也承诺了中介费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邹某以妻子不知情、买卖最终不成等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不能被支持,因此判令邹某给付8000元中介费及相应利息。于 顺

  市民邹某委托中介帮忙卖房,买房人找到了,买卖合同也签订了,邹某还给中介写下了8000元中介费的欠条。不想最后这个房子还是没卖成,中介催着索要中介费,邹某认为买卖未成不该给。为此邹某被中介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经过一审,邹某被判支付8000元中介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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