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及时清除公路上的原油,也未及时设立警示标志,致使一辆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客车乘客一死两伤。客车所有人及承包人在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后,以公路局未履行养护和管理职责为由,将其送上被告席。近日,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陵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484元。
2005年3月22日,庄某驾驶徐某承包的临邑洛北汽运公司所有的大客车沿省道249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至陵县滋镇大于家路段,超越前方停在公路东侧的大货车时,突然方向失控与大货车相撞,致使乘客一死两伤。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大面积、长距离洒满原油,庄某因超速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辆承包人徐某支付各项赔偿总计120917元,临邑洛北汽运公司车辆损失20745元。赔偿完毕后,庄某、徐某、临邑洛北汽运公司以出事路段被原油严重污染未得到及时清除为由,于2006年7月将陵县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9091元。
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陵县公路局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本案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大面积、长距离洒满原油,路面发滑对过往车辆通行安全造成隐患。庄某在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与陵县公路局未履行应尽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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