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是让166人失去生命的“11·28”陈家山矿难两周年纪念日后的第一天。这一天,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66人遇难
44年来最大煤炭事故
2004年11月28日7
时左右,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虽然经过有关部门奋力抢救,127名矿工逃生,但仍然有166名矿工遇难。
“11·28”事故是自1960年11月28日平顶山龙山庙煤矿死亡187人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之后,整整44年来我国煤炭行业发生的最大一起安全事故。
本案宣判前,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包括铜川陈家山煤矿、铜川矿务局、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18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陈家山“11·28”矿难发生后,为了悼念亡灵,警示后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陕西省原省长陈德铭的提议,陕西省政府建立起了铜川陈家山煤矿“11·28”矿难警示碑及遇难矿工墓园,警示碑上镌刻着遇难的166名矿工的名字。
纪念碑高约7米,造型为一个巨大的“人”字,雕塑外表呈煤炭质面,象征着煤炭工人。碑身正面上方书写“11·28”矿难警示碑碑名,下方碑座书写着“安全为天警钟长鸣”八个大字。每到“11·28”这一天,陕西都要组织省内的各煤炭企业到这里来,吊唁死者,接受安全教育。
有法不依、量刑过轻
矿难频发的深层原因
近年,煤炭价格一路飙升,高位运行的煤价刺激着煤矿的生产能力。如果说煤炭价格的持续上扬,是各地煤矿事故频发的诱因,那么,事故背后暴露出法制建设的薄弱,则滋长了“黑心”矿主的气焰。
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专员石少华认为,虽然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只要认真落实,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比如,《劳动法》第93条和《煤炭法》第78条就规定,管理人员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28”矿难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管理者“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
对于我国的煤矿管理者,以前注重经济奖励,只要死亡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煤矿干部和职工都可以拿到奖金,几乎没有因矿难而坐牢的。2001年致多人死亡的陈家山瓦斯爆炸责任人当时被免职,但三年后,大多异地就职或升迁了。2004年6月15日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这也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专家表示,以前对于这类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丢失公职就是最大的惩罚了。即使被判刑,刑期也较短,加上缓刑、减刑,很快就会出狱。“行政处罚通常较轻,一些人事后还会得到升迁。这滋长了事故责任人的气焰,导致无法从根本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希望本次判决能够对今后的事故处理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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