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已生效,其对反腐败的标本式意义在于警醒世人——受贿并非仅限于直接的财物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
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王雅萍没有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期已过,判决生效。
“游贿”获刑:杭州尚属首例
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这在杭州市尚属首例。
2006年3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区技工学校原校长任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萧山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数额较大。
经过秘密初查,检察机关在获取了相关证据后迅速进入侦查程序,从而揭开了这起旅游受贿案。王雅萍,1964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原系萧山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副主任科员。2004年至2005年,她利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
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受贿罪的贿赂范围,不能仅限于直接的财物,应当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因此,此案的判决意义非同寻常。
接受谢意:一游“新马泰”
2004年二三月份,这家技工学校为了提高收费标准,给物价部门打了一份申请报告,而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就是王雅萍。之后,王雅萍同分管副局长去邻近的绍兴市考察了技校收费情况,发现萧山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比较低。但由于上级没有出台有关提高收费标准的政策,该学校的申请报告最终还是被退回。
尽管申请报告没有被批准,但技校方面尤其是任某心里依然十分感激王雅萍——因为她的奔走帮忙,至少让物价部门了解了该校收费标准低于邻近地区同类技校的实际情况——这为以后的提高收费标准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个月后的一天,王雅萍到该技工学校办事,被请进了校长室,成了任某的座上宾。在任某的记忆中,王雅萍从1997年起就负责该校的验审工作,每年都要验审一次,但从来不到校长办公室。而王雅萍也奇怪,这次不是年审却被请进了校长室,是否有什么特别的事情要说。果然,王雅萍在校长室坐定后,任某首先是一番感激,很快话锋便转了,说学校想邀请王雅萍夫妇去新马泰旅游,并说费用不高,每人三四千元,他的妻子、女儿和学校办公室鲁主任、王会计都将一同去。王雅萍听出了言外之意,回答说:“和老公商量一下。”其夫听说后表示“一起去”。
其实,这是之前任某与鲁主任、王会计就已敲定好的:学校出面,邀请王雅萍夫妇去新马泰旅游,鲁主任、王会计二人陪着,任某的妻子和女儿也一同去。
两天后,任某又给王雅萍打去电话说:“你这样关心我们学校,学校请你们夫妇去新马泰旅游一趟,时间安排在暑假里,越快越好。具体由鲁主任与你联系。”电话那头的王雅萍回答很干脆:“好的。”
不久,鲁主任拿来一张出国护照申请表格给王雅萍。王雅萍填好后盖了单位公章交给了鲁主任。她对单位领导说,自己要请年休假自费去新马泰旅游。2004年7月底,王雅萍夫妇踏上新马泰游程,玩了七八天。夫妇两人的旅游花销一共是12620元,全由技工学校支付。
再收好处:二游澳大利亚
虽然经过一番努力,但该校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还是没有进展。情急之下,王雅萍想去上级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校方当然求之不得,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也同意了。2004年12月的一天,根据安排,王雅萍带着任某、鲁主任等人去杭州了解情况。途中,她收下了任某送来的一张存有1000元钱的银行卡。事与愿违,这次咨询到的信息仍然是杭州地区目前没有实行浙江省关于技工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所以,该学校还不能提高学费标准。任某根据王雅萍的指点提出,学校能否作为提高收费标准的试点学校?得到的答复依然是否定的。尽管如此,校方还是非常感激王雅萍,让他们了解了杭州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情况,同时也为他们进一步工作打通了路子。
时间到了2005年,学校终于等到了好消息:提高技校收费标准的文件出台了。很快,萧山区物价部门就贯彻文件与相关单位联合下发了文件。该技校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区里的这份文件,再次提交了一份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
审批报告的起草任务交到了王雅萍的手上。按照收费管理工作程序,王雅萍收集汇总了相关政策文件以及邻近地区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等资料,向科长汇报商议后,草拟了提高该校收费标准的初稿。科长按程序又报局领导审批。2005年5月10日,这份新定的收费标准批复经领导审查同意了。根据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技工学校每年可以增收几十万元。这对校方和王雅萍来说都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过了一个多月,任某盘算着如何感谢王雅萍。他把鲁主任和王会计叫到办公室说:“学校收费标准提高了,王雅萍帮了不少忙,为了表示感谢,学校打算邀请他们夫妇再去澳大利亚旅游一趟,你们陪着去。我女儿要工作了,以后这种出国的机会就很少了,也让她去看一看,时间就定在7月份,费用由学校承担。”经过商量,王雅萍将出国时间定在8月份。
鲁主任具体办理旅游手续。由于当时去澳大利亚旅游,每人必须交5万元的银行存单做保证金,王雅萍的丈夫表示,只能提供2万元和3万元的定期存单。后来,王雅萍打电话给鲁主任叫他想办法垫付一下,任某同意用学校的钱为王雅萍垫付了5万元作为保证金。王雅萍又一次以自费旅游的理由,向领导请了假。
2005年8月7日,在鲁主任陪同下,王雅萍夫妻开始了为期10天的澳洲行,去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很是潇洒快活。这次澳洲游,学校共为王雅萍夫妇支付了32960元钱。
法网难逃:没有免费的午餐
很快,王雅萍接受好处出国旅游的事便被群众举报了。检察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王雅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和承办该区技工学校收费调整的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了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
在区物价部门,王雅萍不过是收费管理科的科员,级别较低,何以能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事宜行使权力?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权钱交易呢?
据了解,按照工作程序,最初由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技工学校提出申请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将申请报告交给收费管理科,再由具体的分管科员负责对该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相应的政策依据,撰写审查文稿,并将申请单位概况、毗邻地区同类单位情况、政策依据等内容交科长审核,再层报局领导审批。在这一程序中,王雅萍就是分管教育部门收费管理的具体承办人。
如此分析,权力的核心并不掌握在层次较低的王雅萍手中。任某交代,王雅萍在此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有三点:一是陪同去毗邻地区考察相关学校的收费标准;二是多次向杭州市物价部门咨询政策情况,并向任某提出搞“试点学校”的建议;三是根据出台的政策,起草提高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文件,在第一时间得到领导同意的提高收费标准的批文并告知学校。
为了让技工学校的申请得以尽快实现,任某向王雅萍行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王雅萍的“帮忙”,学校最终也得到了回报。这一过程中,王雅萍的作用则是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权力去实现,这种辐射“递延”的权力使其既为他人办了事,又让自己得了好处。所以尽管她不是权力核心,但周边“递延权力”的延伸却给了她权力寻租的机会,并且在任某的作用下完成了寻租的利益交换,即接受免费旅游。据此,双方完成了权钱交易,各有所得。
通常情况下,“递延权力”的腐败与实际权力的腐败结合得非常紧密,领导人的腐败牵涉出身边人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王雅萍这种“递延权力”直接腐败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不论怎样,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王雅萍这种“递延权力”单独寻租的腐败,同样逃脱不了恢恢法网。同样,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免费旅游,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沈福泉 肖白)
接受可用金钱折算的好处也是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接受免费旅游”是否属于刑法上所规定的“财物”。刑法对财物的概念未作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如免除债务、替人交学费、免费旅游等利益。本案中,学校若不支付旅游费用,王雅萍作为消费者必须向旅行社支出一定的金钱,王雅萍接受了免费旅游,省却了一大笔费用,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只是形式上的差异,没本质上的不同,作为财物界定没什么现实困难和矛盾。
同时,从王雅萍的工作职责来看两次免费旅游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王雅萍是萧山区物价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教育等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其拟订区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的批复等材料都属于职务行为。学校之所以邀请她旅游,就是因为她具有的职权与学校收费能否改变标准紧密联系,否则,学校也不可能花费如此大的代价邀请她免费旅游。而从结果看,由于王雅萍对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过努力并做了大量的工作,物价部门最后批复同意了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求,该校为此获取了利益。因而,王雅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属实,构成了受贿罪。
从现实看,这种接受免费旅游等服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不但具有一定的诱惑力,甚至其诱惑力超过直接的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腐败的一种发展趋势。在司法实践中,若对这种腐败现象打击不力,势必造成这种现象的逐步泛滥。所以说,王雅萍受贿案的宣判,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来说,具有标本式的意义: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
(作者:赵桔水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