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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未用统一实习标志将受处罚

青岛新闻网  2006-11-27 18:08:24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1月27日讯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从12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近期我市“新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且实习驾驶人悬挂的“新手标志
”五花八门,不利于统一管理和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从12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违反实习标志规定的驾驶人按上限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实习驾驶人朋友,12月1日前,没有按规定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实习标志的要尽快到驾驶员管理处(南京路211号)办理实习标志或从网上下载使用统一实行标志(下载的实习标志须为彩色)。(青岛新闻网记者 青岛新闻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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