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决定》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明确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中,覆盖城乡居民是这次《决定》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发展目标。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范围逐步扩大,2005年底,全国共有1534个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专家表示,把社会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在完善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窄,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没有纳入进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在探索阶段;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福利社会化面临着繁重的改革任务;全社会慈善意识还比较弱,善款捐助数量仍比较少。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公共财政的建设力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特别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必须保持必要的投入力度。
——二是继续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在社会保险方面,《决定》提出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救助方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农村还没有实现全覆盖,针对这一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完善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要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在社会福利方面,《决定》提出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发展残疾人事业和老龄事业。在慈善事业方面,《决定》提出的“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使慈善事业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三是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都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商业保险在这个基础上发挥补充作用,谁投保谁受益,多投保多受益,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目前,商业保险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了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等险种,积极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作用,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着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到应收尽收、支付合理、管理严格、监督有力。
记者近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成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由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的。它是协调各方面力量,统筹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形式,可以把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和群众媒体等社会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
记者10日从财政部获悉,目前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家提高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政策,争取尽快将资金发放到社会保障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