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规市民有发言权
三项地方立法工作制度下月1日起实施 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向市民征集
早报讯
下一年的立法计划要向市民征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立法时举行立法听证会
;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公开方式,以全体市民为征求意见对象……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则》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暂行规定》三项制度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三项制度对地方立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定立法计划先问民意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共12条,“办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应当在每年的九月十日以前,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向有关机关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征集。
要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则》规定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公开登报和在公共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公开方式,以全体市民为征求意见对象。
立法时举行立法听证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暂行规定》共22条,“规定”中提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四种地方性法规立法时,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新闻媒体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20日前将立法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陈述人等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据了解,我市2007年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阶段已经结束,市民若对今后几年的立法项目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以发送至邮箱fas@qingdaonews.com。(闵妤
毕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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