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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出新规定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来源:青岛早报-- 2006-11-23 05:39:42 字号:TT

  城市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据新华社济南11月22日电 山东省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据介绍,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规定,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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