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贾艳锋)
刘刚与张子强都是小学一年级学生,两人课间在校园玩摔玻璃时,刘刚弹起的玻璃击中张子强左眼。11月10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刚的家长及学校各赔偿张子强医疗费等8000元。
今年6月22日下午第一节课后,刘刚约同学张子强到院子里玩摔玻璃。两个
孩子到学校一侧的工地上捡来碎玻璃片后,在地上比摔玻璃玩,看谁摔到地上的玻璃崩得更远。结果刘刚每次摔出的玻璃都不如张子强崩得远。刘刚索性将衣袋里的碎玻璃一把抓出,一下子全摔到了地上。不巧,一块崩起的玻璃片击中了张子强的左眼。
上课后,班主任询问了张子强受伤情况后,继续上课。放学后,张子强被母亲接走。次日,张子强称伤情加重,该校联系了双方的家长到镇卫生院治疗,刘刚的父亲垫付了当天医疗费。后来,张子强转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经鉴定,张子强左眼损伤后视力降为4.2,构成十级伤残。对张子强的经济损失,学校及双方的家长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张子强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刘刚赔付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子强与刘刚两人一起玩耍,刘刚摔出的玻璃碎片击中张子强的左眼,致其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刘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刘刚的监护人承担赔偿。学校方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两人的不良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履行义务有瑕疵,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也没能采取及时救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故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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