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职工鱿鱼两公司赔45万
市民赵先生打官司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讨回巨额经济补偿金和提成奖金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市民赵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但仲裁委只支持了7万多元的解除合同补偿金,赵先生和他曾就职的公司均不服裁
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
市南区法院一审后,判令赵先生可以获得补偿金及奖励提成共计45万元。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赵先生还没有接到对方上诉的通知。
解除合同索赔54万
赵先生1991年到我市一家五金进出口公司工作,并随后与公司签订了1994年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就在去年,公司突然书面通知赵先生,称“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很快为赵先生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赵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他经济补偿和赔偿,由于双方对赵先生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等共计19万余元。同时,由于赵先生曾被公司委派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还提出了这家公司也要给他发放34万余元奖金提成的请求。
两家公司拒绝补偿
赵先生提出,2002年,公司的部分业务被划至另一家公司,他也和另外一部分职工被派到新公司,但工资和保险关系仍然在原公司。
在他为新公司提供劳务时,作为业务员,他曾在去年为公司出口矿石1.8万吨,盈利达到了100多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司应该为此支付他利润提成达34.6万元。可是面对如此高额的奖励,老公司认为不该由他们发放,而新公司又称赵先生所经办的业务只是公司全年业务的需要,作为业务员,赵先生并非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业务,而是一种职务行为,不能以此主张提成奖励。
两场官司赢了45万元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赵某获得7万余元劳动经济补偿金,对这个裁决,赵先生和他曾就职的公司都不服,并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作为职员被派往其他公司,但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由于公司内部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应该为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赵先生在新公司的提成,相关制度中写明了提成办法,并没有做特殊规定,因此应支付这笔奖金提成。
法院判令老公司支付补偿金10万余元,新公司支付提成奖励34.6万元。 记者 于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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