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吵句嘴挥刀砍人头
患间歇抑郁症的李某伤人赔15.5万元判八年
早报讯
与同事在食堂发生纠纷,拿起菜刀猛砍对方,随后又点燃煤气罐自杀。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提起公诉,昨天,李某的代理
律师告诉记者,四方区法院审理后已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砍伤同事欲自杀
李某和胡某同在四方区某公司上班,去年12月下旬一天中午,李某在单位吃午饭时,因琐事与同事胡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越吵越凶,最后李某突然冲进灶间,拿起一把菜刀向着胡某头部猛砍数刀。胡某一边抵挡一边躲闪,同事也纷纷报警或上前制止,胡某手中的刀被夺下,但胡某转身冲进灶间,点燃了煤气罐大声喊着要自杀,最终被几个同事制服了。
指控两条罪索赔15万
李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胡某也被送到医院诊治。胡某在抵挡中,左手腕多处伸腕指肌断裂,神经断裂,头皮纵行切伤,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胡某也向法院提出了15.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中,李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他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报告书,其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并追砍被害人,可见他在主观上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尽管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已构成放火罪。对李某律师提供的医学鉴定报告,法院认为李某在作案时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两条罪名都应成立,法院最终作出了两罪合判有期徒刑8年,赔偿受害人胡某15.5万元损失的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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