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助产士邹某没有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产妇生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邹某今年45岁,是郯城县某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士。2005年8月10日,江苏省
新沂市合沟镇产妇刘某到该卫生院生产,由邹某接生。但是邹某没有给产妇刘某做产前检验血小板等必要的常规检查,因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出血不凝,造成大出血,虽采取紧急措施均未能止血,后联系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转入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临沂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06年3月,该卫生院与刘某的丈夫窦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窦某各项经济损失145600元。
事故发生后,该卫生院向公安机关报案,邹某被刑事拘留。法院认为,邹某的疏忽造成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刘某产后大出血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