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下月15日正式实施部分商家已经率先行动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商家又开始了商品促销活动,一些商家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上,又习惯性地使用起“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这可能是他们最后一次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字样了!
自10月15日开始,由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将终结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违者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一些商家已经执行新法规,商品广告中并未出现“最终解释权”的字样,但仍有部分商家的广告中标注“最终解释权”。
“全场促销”招牌不得轻易打
市民张女士特别喜欢购物,每到商场推出优惠活动时,她总是前去逛逛,却经常有种“被闪了一下腰”的感觉。在号称“全场×折起”的专柜,总能发现不打折的商品;在所谓全场促销的活动中,也总有商品不参加。张女士有时找商家理论,对方却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推卸责任。
记者从我市工商、消协等部门了解到,张女士遇到的情况很普遍。对于此类现象,新《办法》明确指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违规商家最高可罚三万元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新《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对于赠品,新《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据工商、消协人员介绍,因为此类消费纠纷在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办法》,违法商家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三万元。
部分商家仍在做“霸王”
目前,离新《办法》的实施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了。记者从我市部分商家打的广告中,发现部分大商场在打广告时,并未标示“最终解释权”。但是部分商家却依旧我行我素,大肆标注“最终解释权”,使用“霸王条款”。
新《办法》实施后,我市工商部门将结合该《办法》,加强对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终结“最终解释权”。(初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