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裁定发回重审,历经7年时间,最终以与以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审理暂时告一段落。“可以说,这桩案件的审理创造了纪录,一个‘马拉松’式的纪录。而且7次发回重审也可称得上史无前例。”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认为。
普通刑事案为何要7次发回重审
(案件经过)
一名少女的报案
1999年4月上旬的一天,唐县高昌镇山阳村少女张美华(化名)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在半年之前,也就是1998年的9月12日晚间,高昌镇南固城村村民杨木申、胡永龙、胡凯杰和孙朋辉在一座果园内将其轮奸。
接到张美华的报案后,刑警大队民警随即传讯杨木申、胡永龙等四人,结果只传讯到杨木申。一个月后,胡永龙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而胡凯杰和孙朋辉二人则闻讯外逃。
刑警大队民警吴红亮告诉记者,杨木申和胡永龙二人的供述和受害人张美华所描述的作案情节相吻合,而且又有证人证言,因此认定强奸犯罪事实成立。1999年6月18日,杨木申和胡永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唐县看守所。
(各方说法)
张美华:记忆一片空白
对于当年的那段往事,现在已经是妻子和母亲的张美华说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脑子里一片空白。
张美华更多地是向记者诉说她现在的处境。她说自己已经知道杨木申等人从看守所出来了,而且还听人说他们在找她,声言要雇人杀死她,而且还要她赔偿他们每人5万元。
“我现在最担心孩子的安全。”张美华说,她的儿子今年7岁,在村小学上一年级。她害怕杨木申等人对孩子下手。
胡永龙:我们冤透了
9月7日上午,记者在南固城村村边见到了被告人之一胡永龙。
一提起自己的遭遇,胡永龙就觉得冤。他说自己和张美华本来就不认识,那天晚上没有做什么,却平白无故在看守所里呆了7年时间,而且还背了这么多年的强奸犯罪名。
7年的被羁押生活对胡永龙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他说为了替自己讨清白,家里把粮食、羊和三轮车都卖了,花费上万元。父亲也因此患病去世。“杨木申更冤,因为这事,他媳妇也不跟他了。”
胡永龙表示,他们已聘请了律师,要申请损害赔偿。
有关部门:犯罪证据确凿
对于这一案件,唐县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认为四人犯罪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四人实施强奸的事实。
在1999年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四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等4人轮奸的过程;证人张晓照证言证实被告人等4人与一个女的在其苹果园南边地里玩的时间很长;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被告人杨木申、胡永龙曾分别供认其参与轮奸的过程。
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吴红亮也说,杨木申和胡永龙两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作案情节是一致的,这就能够证明作案事实的存在。
(审理过程)
10次审理判决,7次发回重审
杨木申、胡永龙的犯罪事实被认定后,唐县人民检察院遂指控二人(胡凯杰、孙朋辉未归案)犯强奸罪,起诉至唐县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6日,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次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杨木申、胡永龙均被判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刑事裁定:撤消原判,案件发回重审。
接到裁定,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再次审理此案,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木申、胡永龙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两人又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唐县人民法院又一次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杨木申、胡永龙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两人依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第三次作出刑事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并将案件指定顺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顺平县人民法院接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和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两人还是不服,提出上诉。次年5月,保定市中级法院依然作出与以前一样结果的刑事裁定,案件又被发回重审。
顺平县人民法院又只得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并作出了与第一次审理一样的判决结果。案件又遇到同样的命运,被保定中院第五次裁定发回重审。
顺平县人民法院已无法再组成合议庭,案件又被指定转回唐县人民法院。唐县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20日再次作出刑事判决,依然维持两人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两人仍不服,又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次作出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唐县人民法院只得又重新审理此案,作出与上次同样的判决。保定中院第七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经过多次反复,到2004年的时候,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此时胡凯杰已经归案,唐县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8日对杨木申、胡永龙一案和胡凯杰一案进行并案审理,依然维持了以前的判决结果,三人均领刑14年。三人不服此判决,又提起上诉。
在他们提出上诉21个月之后,即2006年的4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木申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判决杨木申、胡永龙等人无罪。
(深度追问)
普通案件为何跑起“马拉松”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被发回重审的复杂审理过程,让许多人感到不解。
唐县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作为一审法院,他们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存在,故每次审理此案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而不应该如此反复发回重审。由于每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都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而唐县法院刑庭的法官人数有限,最终导致无法再组成合议庭,只好使用民庭法官来担任审判员。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顺平县法院曾两次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人杨木申等人有罪。顺平县法院曾参与此案审理的一名李姓法官在给本报的回复中说,他们对此案的审理属异地管辖,依然由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据此对案件两次作出了同样结果的判决。
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是这样,保定市中院在适当发回重审后,就应当依法改判。那保定中院为什么不依法改判,而要反反复复、不厌其烦地多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呢?对这一问题,由于保定市中院有关人员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我们无从找到答案。
对于保定中院的做法,一些法律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石家庄佳诚律师事务所的齐明亮律师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7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办案程序的公正。他说:“反复发回重审很可能会造成超期限羁押。上级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可以进行改判;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可以发回重审,但只能发回一次,再受理就应当进行宣判。这一点在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阶段,是集中体现法律的庄严和权威的关键阶段,保定中院的做法明显有悖于这种庄严和权威。“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同时反映出了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律监督的不完善问题。”洪教授说,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规定得并不详细,以致使这种监督处于缺失和无力状态。 本报记者
龚鹏健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