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要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的审判绝不搞威吓主义,不搞秘密审判,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不搞一判了之
“司法
为民”,本质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多年来,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因为是国家公诉就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对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性,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有的、国内的公司、企业就给予特权,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私有的或国外的公司、企业就给予歧视;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被控的是行政机关就“官官相护”。
司法为民也体现在方便群众诉讼,改善司法态度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搞威吓主义,而是努力亲民、便民;不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而是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时处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而是方便群众,巡回审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释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我们追求司法的民主、公开。司法要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提供广阔平台;我们追求司法的平等、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歧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我们追求司法的和谐、协调。尽量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社会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社会和谐。
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针对目前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情况,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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