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士在被人用“迷药”控制后,其持有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致使其24万多元的巨款被“刷走”。这位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女士的诉求。
据悉,去年10月,这位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2004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她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窃走工商银行灵通卡及密码。这位女士事后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4800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这位女士的名字。
这位女士认为,兴百轩公司的POS机操作人员,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并默许二男子分两次进行了超过20余万元的刷卡消费,使其逃避了国家对超过20万元大额消费进行的监管。同时,工商银行及银联北京分公司未能履行对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义务,且工商银行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消费信息,使警方错过了获得录像资料的机会而无法破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这位女士所述被犯罪嫌疑人盗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属于银行卡业务中的借记卡。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商家是否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均未作特别规定。故只能根据这位女士在申请办理牡丹灵通卡时,所依据的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处理。但由于在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商家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条款。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这位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刷卡消费需核对持卡人签名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商户对持卡人签名应具一定审核义务,但对签名笔迹未作特别要求。本案中,对商户而言,无能力及条件甄别持卡人签名之真伪;同时,考虑银行卡具有的货币电子化特有交易特点,磁卡与磁卡密码共同形成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持卡人身份的认证手段,因此成为确保各种交易安全的十分重要的因素,而本案中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所持信用卡、密码真实,符合操作程序。至于逃避监管问题,及这位女士同时要求工商银行、银联北京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记者李京华)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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