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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商家禁用喇叭揽客”。
我单位毗邻比较繁华的商业街区,而我家附近虽没有大型购物中心,街道两侧也布满了林林总总的小店铺。不论是大商区还是小街道,由
商家经营而导致的噪音污染都很
严重,我和我的很多亲戚朋友不胜其扰。但是,我以为这条规定缺乏关键性的细则,需要充分完善。
第一点建议就是,如何界定商家使用音响的性质。随着促销手段的不断翻新,大多数商家会播放流行音乐或所谓温馨购物提示,来吸引顾客注意。我家附近最令我头疼的四五家小时装店,从来都是一天到晚敞着大门播放动感十足的快节奏音乐。一些大型电器商城或大型超市,常常会在门口搭个临时性舞台,邀演员给某种产品搞促销和宣传活动,同时播放音量很大的音乐。这些行为是否应明确列在该法规处罚的范围之内?
第二点建议就是,对违法者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商家音响的高低、持续时间的长短、距离居民住宅的远近等,都决定着商家噪音扰民程度的轻重,不同的情节应有不同的处罚措施。门口卖水果小贩的小喇叭和大型商场搞活动的大音响,噪音污染决不是一个等级,而同样是罚款500元,对小贩而言就等于好几天的辛苦付诸东流,对商场而言怕是根本不在乎,所以处罚的轻重划分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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