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在接受采访时说,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在母亲过了35岁之后骤然放大,而且随母亲生育能力的逐步丧失和依赖性需求的逐步出现而升高。一个出现大面积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为自己未来的发展预留了隐忧.
2005年6月黑龙江宁安县沙兰镇中心小学在
罕见的洪灾中,有105名小学生被夺去生命,其中独生子女占了56%。
据估计,目前中国独生子女数量可能超过一亿。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此大规模的独生子女群体,其风险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自2002年开始,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多次称:"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的五种风险
首先是孩子的成长风险,主要是夭折、重病的风险。
据统计,每1000个出生婴儿中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国农村地区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57万之多。
独生子女的生存风险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生存风险。在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如果是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者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
其次是孩子的成才风险。"独柴难烧、独子难教"由于父母的爱过分聚焦、期望过高、养教方式不甚科学等原因,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深深受到成才问题的困扰。一旦独生子女父母重病、死亡或离婚,对独生子女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将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第三是家庭的养老风险。如果前两个风险发生,养老风险必然发生;如果避免了前面的风险,养老风险依然存在。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两代人的关系、居住安排等诸多因素,依然可能使老年父母发生生活照料风险、精神赡养风险甚至经济供养风险。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功能比多子女家庭弱小,而且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具有惟一性,缺乏起码的回旋余地。如果独生子女迁移、外出或者出现意外事故,独生子女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柱。
同时,独生子女父母的高龄化也会导致养老需求的变化,越是到独生子女父母的晚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越大,现实困难就越多。
第四是社会的发展风险。前面的风险如果发生一定会波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因为独生子女必然要走向社会,那么他们能否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就至关重要。
第五是国家的国防风险。一旦发生战事或者需要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奉献的时候,国防的风险也是多少存在的。
独生子女是负担最重的一代人
穆教授分析说,在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事件导致孩子夭折或者严重的伤病残,"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就很难摆脱困境。它们的存在时刻提醒着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人道关怀问题。
以往,有关独生子女的负面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孩子素质发展方面,最著名的报告就是1986年涵逸的《中国的"小皇帝"》。2004年,杨晓升的报告文学《只有一个孩子--
中国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悲情报告》(华艺出版社,2004年6月),让人们将更多关注转向遭遇了子女夭折风险之后的独生子女家庭命运。
独生子女因其独生而成父母的"惟一寄托",孩子所提供的精神效用是独一无二的,简单说,孩子对中国人来说就是情感的寄托和希望的化身。
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独生子女是负担最重的一代人。独生子女家庭到了生命周期的晚期迎来的是"独子女老龄化"甚至"无子女老龄化"的挑战,他们缺乏最起码的回旋余地。
独生子女这一群体远离了兄弟姐妹的血缘亲情,缺乏伙伴的成长环境使他们远离了手足情深的感受、互相学习的机会、彼此帮助的可能。这是极其珍贵的亲缘文化的损失。
现在,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了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如何最小限度的降低风险?更多内容见《瞭望东方周刊》第148期。(记者程瑛/北京报道)
回到1980:计生政策发轫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执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2月2日
国务院副总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慕华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新风尚座谈会上讲话时说:只有逐步做到城市95%、农村90%的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本世纪末我国总人口才能控制在12亿左右。从这次座谈会开始,"只生育一个"的提法,就和12亿的目标联系在一起。
1980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而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生两个孩子,对少数民族更可以适当放宽一些。"自那时起,中国城市对生二胎开始严格控制。
据知情者介绍,"公开信"起草前,中央领导就谈过两点意见:第一,中国情况复杂,不能一刀切;第二,不能永远搞下去,这是一代人的政策。
1981年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宪法也把"推行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下来。
1981年10日
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第122次会议,听取并讨论了陈慕华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城市仍应继续坚持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在农村则要根据实行责任制后的新情况,制定一个能为广大农民接受的长期政策,使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多数农民取得一致。
1982年2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11号文件提出:"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那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这段文字表述,已经概括了后来被称之为现行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中央11号文件中"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是特指农民第一胎生了女儿的。但是,由于这一提法只有高级干部知道,而省市以下的地方干部并不了解其实际含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执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4年1月19日
在连续数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中央在1982年11号文件中强调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都未能得到正确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108次会议,讨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次会议不仅未能批准《情况汇报》,而且任命了新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1988年
和80年代初期每年大约700万妇女进入初婚年龄相比,80年代中期以后每年进入婚龄妇女超过1200万。人们并不懂得这一点,但都看到了周围新生育的孩子增加了。全国"两会"期间,有人提出要求回到"一胎化"。
此后的10多年里,虽有争议、摇摆,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基本上建立在"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该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终于使现行生育政策获得国家法律的形式,标志着党的现行生育政策具有了国家法律的地位。(程瑛据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