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会议纪要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贿款可从宽处罚”引争议
据《法制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
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与现行法律冲突?
我国正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法律上认定受贿罪的数额是5000元,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定罪。上海的这个《纪要》,是否会与法律相抵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表示:“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该严的严,该宽的宽。”《纪要》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可从宽处罚。卢建平认为,这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则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对于“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那么受贿的情节就减轻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强调说,这里的“酌情”是指酌定情节,不属于法定情节。主观上有无占有财物的目的要弄清楚,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疑罪从无。卢建平认为,受贿来的钱,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司法机关从宽处罚,“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
主动受贿会否增多?
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为受贿罪。
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假如有证据证明受贿人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前,紧急处置钱物,罪责就不应该减轻。另外,受贿的钱名义上用于公务,却开了发票又来报销了,这样受贿罪就变成贪污罪。
■争议内容
感情投资不能定罪?
《纪要》中说,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周其华认为,如果数额已经巨大,且为请托人办事,那就构成了受贿罪。否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收而不用”不算受贿?
《纪要》中还规定,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
周其华解释说,没有使用也是受贿。如果仅收了一张银行卡,数额又不足5000元,那就不能定受贿罪。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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