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4日电(记者王骏勇)为防果树病虫,果农孙某在自家桃树上喷洒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致两男童采食桃子后中毒,其中一人丧命。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三年。
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丰县宋
楼镇村民孙某为防止村前河堤旁自家的果树出现病虫害,使用了国家禁止用于果树上的剧毒农药1605(甲基对硫磷)。5月27日下午,同村一名7岁男童和一名10岁男童在村前的河堤旁玩耍时,采食了喷洒过剧毒农药的桃子,致使两男童中毒,其中7岁男童中毒较深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果农孙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果树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造成二人中毒,且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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