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司法考试成绩被宣布无效,吉林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孙振国将司法部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为,司法部作出的孙振国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诉讼要求。
孙振国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北京市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
时,指出司法部行政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并规范。
考生 “95%雷同”尚无定论
2004年,孙振国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同年12月9日,他到当地司法局咨询考试成绩时被告知,因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他当年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
孙振国认为,司法部只有权宣告其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应由省级司法部门作出,司法部的这一决定属越权行为。
孙振国称,“95%雷同”是巧合还是违纪结果并未确定。如果是巧合,自己应受保护;如果是违纪结果,要有证据,但司法部并无证据证明其违纪。
司法部 高“错同率”证其违纪
司法部代理人表示,司法部只是发函通知了孙振国“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未同时做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决定,不存在越权。
该代理人称,从2002年开始,手机、网络等作弊行为增多,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但评卷中发现较多雷同试卷。鉴于此,司法部从2004年开始实行“95%雷同”的违纪标准,当年就确定了集体作弊30多起,涉及考生270多人,孙振国所在的吉林省正是被发现违纪问题较多的考区。
司法部表示,在阅卷时,不但参考答案雷同率,还注重“错同率”。根据考试科学研究,考生主要错点70%以上相同,就不正常。而孙振国的几份试卷分别与他人答案“错同率”达到81%到97%.
法院 司法部未履行告知程序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贺荣亲自审理了此案。在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司法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使用当时有效的《处理办法》,认定孙振国存在两门试卷与他人雷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作出确认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无不当。
对于孙振国要求撤销司法部作出的取消其两年司法考试资格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决定的作出机关并非司法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确认考生成绩无效,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确认机关应对被处理者本人做出并送达处理决定,说明事实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与上诉途径。在本案中,司法部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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