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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通报乔红霞诈骗案进展情况

青岛新闻网  2006-08-21 12:35:02 

 

  澳柯玛集团起诉经销商乔红霞诈骗案件的审理可谓是旷日持久、几经波折。7月17日,针对对方混淆视听,在部分地方媒体上单方面散布一些片面言论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澳柯玛集团专门就本案件召开了有部分媒体参加的通报会,通报了案件当前进展情况,并就某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剖析和
澄清。

  澳柯玛相关负责人透露:最近,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澳柯玛集团总裁助理殷延增分析了案件大致经过,并指出了造成案件错综复杂的主要原因:

  首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是导致乔红霞诈骗案的直接原因。

  1999年10月,因乔红霞欠澳柯玛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600余万元的货款,在对帐过程中乔红霞不予配合,双方争议较大。无奈,销售公司依法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以销售公司欠其返利为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基于同一事实重复立案,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冰火两重天,一个案子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上的混乱局面。

  兰州中院在该案上不但违法重复立案,而且在执行程序上也严重违法。例如: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如追加被执行人必须进行听证会,然后才能作出裁决。但兰州中院没有进行听证就直接追加了被执行人,执行程序明显违法。

  更可笑的是,兰州中院执行的裁定书时间早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书的时间,没有二审判决就已经有了执行裁定。

  另一方面,当兰州中院违法地将澳柯玛集团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共计931万余元的款项划走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第二天就派一名副庭长带队赶赴兰州,以乔红霞在青岛中院有经济欠款案未审结和防止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在兰州中院冻结了这931万余元,兰州中院的执行庭长在送达回执上也签字确认。不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37名人大代表联名上书给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呼吁兰州中院为避免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先不要发放这931万余元的款项。但兰州中院对青岛中院的冻结文书、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置若罔闻,依旧将该笔款项发放给乔红霞,致使重大国有资产流失,至今无法追回。

  纵观乔红霞诈骗案,如果没有兰州中院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乔红霞的目的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乔红霞诈骗案首先是兰州中院违法办案造成的。

  其次,"法学精英"代理乔红霞案,是该案严重复杂化、扩大化的最主要原因。

  本来乔红霞与销售公司的欠款纠纷是一桩很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有争议到法院裁决也是常事。起初,双方已在市南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质证,但陈光中教授代理了这个案子后,该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利用自己在法学界的影响,依仗师生关系,使本来普通的民事案件复杂多变,一时间闹地沸沸扬扬。他一会在北京召开法学家讨论会,对青岛的管辖说三道四;一会跑到兰州施加影响,让兰州中院重复立案。

  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依法抓获后,陈光中又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拉关系找熟人,抛出所谓的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

  早在公安局发出通缉令要抓捕乔红霞的时候,乔红霞东躲西藏,在藏身北京期间多次就与陈光中秘密通电话(当时,陈光中教授知道乔红霞是通缉犯)。

  从乔红霞诈骗一案来看,由于所谓的法学精英代理参与使该案复杂化,严重扰乱该案的正常审理。

  因个人利益的驱使,个别法学"泰斗"不顾国家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凭借其在法学界的影响,凭借其可以带研究生、博士生的权利对有关司法人员进行不正当的干扰和诱惑,这种"法学精英"与司法人员不正当的合作,使案件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国家司法人员、法学家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给当事人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这类性质的腐败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前几年发生的"刘涌"案也说明了这一点。

  再看乔红霞的亲哥哥对乔红霞的代理人陈光中教授的评价:"我妹妹所用的陈光中等北京律师我有一评:那就是再小的官司他都能给你打大,再大的官司他都能给你打到底,非打到当事人倾家荡产或打死上几个人、家破人亡,他才肯罢手哩"。

  通报会上,殷延增就案件较有争议的几个法律焦点问题进行了逐一解惑。

  第一、关于最高检研究室所谓的答复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殷延增指出,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必须经最高检检委会或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后,以最高检或最高法的名义对外公布,最高检和最高法所属部门的任何答复和解释都不能当作法律来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检研究室在2002年10月24日的答复,第一是没有法律的效力;第二,不能代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第三,诉讼诈骗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正常诉讼活动,更通过这种手段侵害了公私财物。从法理上讲,这种犯罪是侵害了两个客体,而不是一个客体,而这个答复却否认了侵害对方当事人财产这一客体。如果此答复在法律上有效,无疑给犯罪分子开辟了很大的犯罪空间。骗取几千万乃至上亿国有资产,结果也就是拘留15天,那样岂不是骗的财产越多数额越大越划算吗?试想一下,那将会给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第四,这种答复被简单地套用在这个案子上不难看出,套用者是处心积虑地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第二、乔红霞犯罪的主要经过和犯罪手段证据确凿。

  乔红霞诈骗罪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青岛中院审理经济案件时,她向青岛中院提交的合同中有变造、添加的地方,这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的证明。由此青岛中院才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对此展开侦查。第二部分是乔红霞在兰州立案时,提交了一份由其外甥女串 旻蓉写的所谓返利协议书。就是通过这份伪造的返利协议书划走了我们931万余元国有资金、封掉了196万国有股,总价值达1557万余元。

  第三、关于乔红霞与销售公司的返利问题的。所谓返利是在商业活动中,一种价格折让的形式。返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这样几个因素:销量、回款额度、欠款额度、售后服务质量、产品规格等。

  乔红霞所属的公司自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与澳柯玛发生业务,总额2600万余元,回款1900万余元,欠600万余元。而乔红霞伪造的返利协议书中的返利额度最高达79%,最低也达68%,兰州中院据此判决澳柯玛偿付对方1557万余元,显然是不符合业务常理的。

  乔红霞诈骗案给人们带来的警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市场规则也不完善,这就为个别人投机和提供了便利。一些所谓的学者出于某种个人目的,顺势鼓噪,混淆视听,丢掉了职业操守。

  因此,殷延增呼吁,国家应尽快完善立法,从严执法,排除干扰,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生存环境。同时他还指出,澳柯玛与乔红霞的这场官司,已经演变成一场真实与欺诈、正义与邪恶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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