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企三项制度改革启动
●年底前签合同,现起不再办理离岗退养
●建立“以岗定薪”同劳同酬的薪酬制度
“个别国有企业的停车场管理员的收入都接近万
元,这太不合理了。”昨日,深圳召开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简称“三项制度改革”),深圳分管国企的副市长张思平直斥这一国企收入明显偏离市场的现象。
此次会议意味着深圳市属国有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随之而来的,即是25个市属国有企业将彻底转换机制,涉及8.5万多员工转变身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从“企业人”到“社会人”的根本转变。根据安排,三年内深圳市属国企将真正与市场接轨,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
市属国企收入明显偏高
在昨日大会上,负责分管国企的深圳副市长张思平透露,在一批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前提下,今年深圳市属国企的利润仍较去年有30%的递增,发展势头良好。
但另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深圳市属国企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应有的活力和竞争力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僵化、员工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能增不能减,仍制约市属国企做强做大。在昨日的动员大会上,深圳市国资委主任郭立民透露,根据调查,2003年——2006年,直管企业人均年薪分别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57倍、1.49倍、1.45倍、1.35倍。这即表明市属国企的平均收入水平明显偏高。
年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在昨日的动员大会上,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和深圳市人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一《意见》,所有市属国企都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独立的人事制度,其管理人员不比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确定行政级别和职级。
对于社会诟病最多的国企员工工资水平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一问题,新出台的《意见》明确:企业要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内容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此次改革还具体公布了时间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员工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对于跟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自即日起,企业不再办理离岗退养。
三年内薪酬与市场接轨
郭立民透露了此次改革的目标。近期目标是市属国有企业要在今年年内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管理制度,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由“企业人”到“社会人”的根本转变。从远期目标来看,真正建立起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方面实现与市场的全面接轨。
“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不允许有不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又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存在。”郭立民强调,要通过此次改革妥善处理企业与各类非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要依法全面清理原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同时对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未到期、待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空挂等人员,也要依法采取限期招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全面清理。
深圳国企面临生死关
“深圳国企正面临着生死关,这不是危言耸听。”昨日大会上,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表示,在机场、地铁、港口的管理方面,香港明显强于深圳,“如果国企不转型,过不了几年,就有可能会被外企、民企等吞并。”张思平强调说,改革之后,深圳将实行同岗同酬,按市场价格实行同劳同酬。“在市属国有企业,户籍员工年平均收入达到9.5万,非户籍员工年平均收入为2.4万,工资相差好几倍,这不太公平。”
张思平提出,国企要规范分配制度,使薪酬水平与市场、国际惯例接轨,经营者的收益要与经营业绩挂钩,建立起来的长效激励机制要与风险、责任、效益挂钩。张思平还强调此次改革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深圳国企现存三大问题
用工方式繁杂 无统一标准
在劳动用工方面,企业用工方式种类多,没有统一标准,包括正式工、临时工、临聘人员、劳务工在内,共有一二十种,甚至个别企业仍延续着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划分。“国企员工”身份在部分企业员工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员工与企业之间保持着长期的依附关系。
抱定“铁交椅” 能上不能下
在人事管理方面,部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普遍存在“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的心态,岗位能上不能下,职务能升不能降,不敢面对市场。
年薪动辄百万 管理较混乱
在薪酬分配方面,一些企业收入水平与市场脱节,差距过大,结构不合理,薪酬管理秩序混乱。其中,前些年少数市属国企经营者把自己的年薪定到了200万、300万,甚至更高。
三项制度改革“三步走”
第一阶段(今天起至9月30日)
为准备阶段,会议之后,深圳市国资委将专门举办两期政策和业务培训班。
第二阶段(9月30日到今年年底)
为方案实施阶段。各直管部门按方案组织实施。届时,深圳市国资委将深入各企业跟踪指导,对于企业改革实施过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将集中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为改革总结阶段。由市国资委对各直管企业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2006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解读
338家转制单位暂不参与改革
问:此次改革涉及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刚刚由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国资部门管理的企业是否在列?
郭立民:这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涉及市国资委25家直管企业和市投资控股公司下属8家企业(特发、深房、深纺织、亿鑫投资、高新投担保、通产实业、大工业区投资、深投物业等)。去年已试点的地铁、大铲湾、创新投、深超科技等4家企业要按照新出台的文件进行调整和规范。今年由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到市国资委系统的338家企业暂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
企业富余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问:企业如果依法解除员工合同,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郭立民:按照《意见》规定,这次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员工共有两万多人。如果企业今年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由企业与员工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在补充协议中加以明确。主要依据是深府[2003]99号文《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对于员工月工资高于200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倍的,只按5倍计算。
连续工龄计算尺度有所放宽
问:《意见》中提到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郭立民:《意见》中规定,员工在这次改革前在同一企业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这一规定其实比《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宽,目的是为了与2003年出台的“1+7”等改制文件相衔接。
合同自然终止或有额外补偿
问:企业终止与员工合同有无补偿?
郭立民:《意见》中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对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调入本企业、目前仍在册在网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企业要对其1994年10月1日之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现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可不补偿。
接近退休年龄员工不得辞退
问:《意见》何以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郭立民:主要考虑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年龄比较大,一旦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再次就业的难度很大。因此,从维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上述规定。
已签退养协议允许继续履行
问:《意见》中规定,自即日起,企业不再办理离岗退养?
郭立民:离岗退养是国企改制中的一项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由于企业在执行该政策过程中存在着标准不一、规定不严、容易引起纠纷等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规定停止这种做法,但对已经与企业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其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