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购公房维修基金需先申请并提供维修合同、预算书等详细资料
本报讯(记者 赵健)
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如何使用?这已成为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近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专门下发通知,对房屋“养老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作出硬性规定,确保维修基金使用专款专用。
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有关部门人士介绍,今后使用时应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首先已购公房需使用维修基金时,按规定,应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市内四区房管部门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申请答复后应提供房屋维修合同、预算书、业主明细表等详细资料。而房屋维修的相关预算等则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制定并负责实施维修。市内四区房管部门或市住房保障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上述资料予以审查,看是否符合维修条件。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答复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到承办银行代业主统一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据介绍,由于房改实行已有多年,众多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已到大修期。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近日再次下发通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严格对维修基金的管理,首先明确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主体,结合本市房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今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已购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内四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负责已购直管、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为了确保做到房屋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房管部门要求今后各有关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严禁借机挪用维修基金,另外维修基金使用后应做到及时予以续筹。
据了解,根据目前本市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中的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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