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的张小姐苦不堪言。
“我还是个未婚未育的女人,你说隆胸失败会对我有多大的影响?”今年8月9日,张小姐(化名)
这样无奈地问记者。2005年6月,想做一个乳房下垂提升术的张小姐在长沙五一西路的三和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以下简称“三和门诊”)进行了注射式隆胸手术。不料,术后张小姐的胸部不但没让她感到惊喜,反而出现了疼痛、红肿、硬结等症状。为了抽出胸内的填充物,张小姐六上手术台,但最终只能接受手术失败的现实。日前,张小姐状告三和门诊及生产注射材料“奥美定”的厂家的案子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开庭,张小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100余万元。
隆胸注入“奥美定”
今年32岁的张小姐是湖南人,本来就长得十分漂亮——白皙的皮肤、黑亮的眼睛、丰润的嘴唇 1998年,张小姐来到省城长沙求学,5年后顺利拿到本科学历。
近几年来,长沙整形美容业一片火热。看到满大街的整形美容广告,张小姐动心了,她觉得自己乳房有点下垂、面部颧骨太高,希望通过整形让自己更加完美动人。2005年6月26日,张小姐来到了位于长沙五一西路的三和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当天下午,她就接受了注射式隆胸和颧骨磨骨两项手术,并交纳了1.5万元手术费。医院告诉张小姐,他们在她两侧乳房各注射了150毫升的“奥美定”。
接下来的日子是术后的消炎和乳房的塑形。想到自己整形后的曼妙身材,张小姐禁不住内心狂喜。可她万万没想到噩梦从此开始。
术后感染六上手术台
2005年7月4日,张小姐来到三和门诊复查,在做定型处理时,她的右侧乳房疼痛难忍。几天后,张小姐越来越感觉胸部异常:只要一抬手,胸部就会剧烈疼痛,乳房也开始红肿、发热。7月17日,发现情况不对的医院给张小姐实施了注射物抽取手术,从她右侧乳房抽出50毫升“奥美定”。但此后张小姐的乳房变得越来越硬,疼痛也一直加剧,在7月26日至7月30日5天的时间内,三和门诊先后为她实施了4次注射物抽取手术。2005年8月11日,因张小姐强烈要求转院,三和门诊派人陪同她来到了深圳富华美容医院,该院院长、“奥美定”发明人之一曹孟君亲自操刀,为张小姐做了第6次手术。
今年4月,“奥美定”被国家卫生部全面叫停。
深爱男友因此分手
“太恐怖了,我怀疑现在自己已不敢上手术台了。每次手术后胸部都会疼得要命,而且还担心乳房是否要切除,所以天天晚上失眠,精神几近崩溃。”说到当时的情景,张小姐记忆犹新,“手术后,我的胸部等于毁了,很明显的一大一小,外面有疤痕,里面有硬块,乳头不能接受任何刺激。”
与手术失败带来的痛苦相比,另一件事情让她痛不欲生。在此之前,张小姐有一位比自己小3岁的男友,三年多来,两人历经各种考验仍不离不弃。去做隆胸手术张小姐未与男友商量,手术失败后男友非常生气,最后向张小姐提出了分手。不久后,张小姐又结交了一位男友,但男友知道此事后,也和她分手。
起诉医院索赔百万
2005年8月底,从深圳富华医院回来的张小姐并没有痊愈,胸部一大一小,隐痛不止。为此她多次要求三和门诊与富华医院联系再次手术事宜,或提供曹孟君的联系方式,可三和门诊一直未予答复。
2006年1月18日,张小姐将三和医疗专科门诊部、门诊部法人代表以及“奥美定”生产厂家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张小姐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张小姐说,她后来经过咨询才知道,对于“奥美定”的使用,国家曾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实施手术的医院必须是三甲以上的医院、医生必须经过厂家吉林富华公司的直接专业培训等。而三和门诊并非三甲医院,显然不具备注射“奥美定”手术的资质。对于这一指控,三和门诊承认有过错。
不过,三和门诊对张小姐提出的巨额赔偿金提出了异议。张小姐表示,多次的手术让她的身体与精神都受到了严重摧残,而由此影响的婚姻、哺乳等问题更是无法用金钱估量,这样的赔偿要求并不苛刻。
<厂家>
并未向医院提供产品
而“奥美定”生产厂家吉林富华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并没有给三和门诊提供过产品。同时,三和门诊也无法证明自己所使用的产品就是“奥美定”。他们出具了一张进货票据,但仅仅是一张汇到个人账户上的汇款单。他们声称这是“奥美定”厂家的要求。但他们同时也未能出具使用“奥美定”的三联票据。
<三和门诊>
对方滥用抗生素
记者采访了三和门诊有关负责人,他否认手术感染是自己的责任,而认为是原告自己过量注射抗生素所致。他表示,本来手术后病人需在医院留观并消炎7天,但张小姐在手术后第二天便自带药物回家消炎。7天里,张小姐共注射了40克“先锋铋”,因为过量引起人体菌群失调,最后导致曲霉菌感染。
但张小姐表示,她在深圳富华医院做的细菌培植结果是大肠杆菌,而并非曲霉菌。虽然当时她确实自带药物回家消炎,但这都经过了院方同意,剂量也是医生所开。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应
承担举证责任
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李谦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若想证明无过错,则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具有实施“奥美定”注射手术的资格,不能证明他们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手术失败无关,就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并且,被告一直以来都表示给原告注射的产品是“奥美定”,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赔偿原则,被告应该双倍赔偿原告当初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