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州3月1日讯德州的安某与几个同学在火锅店涮火锅时,因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烧伤双腿。昨日,经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火锅店主在已支付安某448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付安某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8月14日晚6时许,刚刚大学毕业、即将去青岛报到上班的安某和几个为他饯行的同学在德州某
火锅店就餐,不料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引燃了安某的裤子,将其两腿烧伤。随后,安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安某必须于当月18日到青岛报到,为此他住院两天就出院了。出院时,该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火锅店再付给安某2800元,如安某再出现任何问题与店方无关。 然而安某出院后,双腿水疱连片、疼痛难忍,经鉴定双下肢为二度烧伤感染,多次往返德州、青岛两地治疗。因后来再找店方索赔未果,2005年10月12日,安某以自己对签订协议书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2.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在火锅店就餐时被烧伤,应认定火锅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安某受到的损害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在安某住院期间,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其性质属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经安某追认后方有效,但安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遂判决火锅店赔偿安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935元。一审判决后,该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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