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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复原乳难“复原”“谁守法,谁吃亏”
青岛新闻网  2005-12-01 09:59:27 人民网
 

  从10月15日开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原乳产品要在包装上标注的规定已经出台了一个月。但据媒体报道,记者走访市场后发现,大型乳品企业对国办规定“装聋作哑”,基本未在产品上标注复原乳,而有些小企业按照规定标注复原乳产品则遭到消费者的冷遇。

  复原乳,说白了就是用奶粉冲兑而成的液态奶。消费者每天买回
家的“鲜奶”,其实有不少就是这种复原乳。正是考虑到百姓的知情权,国务院办公厅才下发文件,要求乳品企业对复原乳的外包装上不能再以“鲜奶”示人,而必须要明确标注“复原乳”。但是,在消费者“如果是复原乳,我何不买奶粉自己冲兑”的购买心态下,厂家出于对市场业绩的担扰,对文件的执行能推就推、能拖则拖,以至政府法规始终落不到实处。

  厂家出于利益的考虑,对政府文件装聋作哑,可问题还在于法规颁布后,市场上“谁守法,谁吃亏”的现象,却着实让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质检部门到现在也还没有检测复原乳的标准,很难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法规的颁布与执法能力没能达到同步,致使乳品企业只要咬紧牙关不承认产品中含有复原乳,就能蒙混过关。显然,这样的法规,根本没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竞争的作用。

  不难看出,法规面临的尴尬境况原因在于对企业的守法自觉期望过高,在实施条件尚未成熟时被超前推出,使执法监管成了一个巨大真空。法规颁布时尚缺乏有效的沟通,使法规沦为“半纸空文”。因此,笔者以为当务之急,还是应该致力于补上强化执法力量这一“课”,力争从监管与服务两个方面,早日使复原乳真正在消费者的视线中得以“复原”。

  从监管的角度上,不仅要从技术上加快解决检测复原乳的标准问题,从市场终端——零售环节进行监管;更要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的情况下,主动从调查取证入手,从生产源头进行监管,该查则查,该罚则罚。事实上,就算是检测技术成熟了,“源头监管”也是必要的。

  从服务的角度上,针对不少消费者尚把复原乳误认为是“回收奶加工而成”的现象,技术监督部门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以权威第三者的身份,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复原乳,这既可普及消费知识,促使消费者理性消费,也可通过市场引导,为生产复原乳的厂商建立市场信心。 马龙生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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