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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148人死亡 矿工们的自救器哪去了?
青岛新闻网  2005-12-01 00:58:35 新京报
 

  11月27日,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事故,220人被困井下。

  截至昨日17时,已有148人确认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有关事实的一切报道似乎都是似曾相识的:有关领导已经迅速奔赴现场,抢救工作紧张有序、有条不紊,死难矿工的赔偿金业已到位,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一切好像正按部就
班地进行着,如同过去的广东兴宁、陕西铜川、辽宁孙家湾……

  然而,有一个细节让我们难以忘却。矿工李春雨是幸存者之一,据他回忆,爆炸发生后,“有刺激性气味涌过来,四肢开始感到酸软,幸好身上带了毛巾,他急忙把毛巾弄湿,捂住口鼻”,和同伴一起冲出井口,死里逃生。一条毛巾阻止了有毒气体与缺氧的侵袭,挽救了一条人命。

  与那些倒在逃命中途的工友们相比,李春雨无比幸运。可是,熟悉煤矿井下作业的人都会发问:爆炸发生时,自救器在哪里?自救器有矿工“救命符”的俗称,它主要用于煤矿采掘工作中发生瓦斯爆炸、火灾和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时保证工作人员的呼吸安全,是煤矿事故中工人逃生自救的必要工具。《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明确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然而,李春雨的描述告诉我们,灾难发生时,他和他的同事们没能通过“自救器”获得保护。虽然制度赋予他们拥有自救器的权利,但现实中他们似乎能够依赖的只是一条自带的毛巾。

  矿难何以频发,除了粗放式高能耗经济发展模式、复杂的官商利益网络以及政令不畅的痼疾,矿工缺乏足够的自救能力是主要原因之一。我们似乎忽视了给予广大矿工足够的自救工具———这里的自救工具不仅仅指“自救器”,那些保障工人权利的制度安排才是最基本、最有效的自救工具。

  当法律法规再三明令强调不带自救器不准下井的时候,成千上万根本没有自救器的矿工照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井下劳作。他们没有自救器,是源于他们没有权利方面的“自救器”———当他们的人身安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没有十分有力的完全的救济渠道。简言之,工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强大的组织化作用,没有明确的、公正的法律程序作为后盾,矿工的生命就会处在危险之中。除了冒着生命危险下井,他们似乎别无选择。

  毛巾挽救矿工生命,这是李春雨一个人的幸运,也应该让法律制度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安。在一年中连续发生三起严重矿难的七台河,行业整顿的结果居然是矿工要靠毛巾救命,这足够令有关部门警醒,也值得全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警惕。

  在这寒冷而残忍的冬夜,遇难家属的泪水已经凝结成冰,但我们的心绝对不能被冻住。对于矿难,人们不能有视觉疲劳,政府更不能有治理疲劳。在整个治理矿难的过程中,矿工的生命安全应始终被置于最高的位置。这意味着要继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杜绝超限开采、乱开乱采、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的高密度开发、超负荷经营等现象,永远拒绝带血的煤块;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监管,打击官煤勾结、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为矿工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更重要的是还要健全矿工工会组织,为矿工维护自身权利提供足够的制度途径,切实增强矿工自救的能力,让矿工们面对任何侵害行为都能够大声地说不。

  治理矿难依然任重道远。除了坚定、不懈地维护生命的至高价值,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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