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着一份双方在看房时签订的“看房单”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看房单”有如下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观点看房单能否证明居间成功? 目前,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常常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这种特殊条款已经相当普遍。对于中介公司的起诉,被告者表示想不通:明明只是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看房子,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买下了房子,凭什么要支付上一家中介的中介费呢?而对于签订上述特殊条款,中介公司也表示实属无奈,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无法获取佣金。一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公司带顾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顾客却绕开了中介,与房东私下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却一分钱的中介费都没得到。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来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顾客介绍了房源,就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报告信息义务。最终买卖双方利用这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支付中介费用。 分析特殊条款存在“霸王”性质 看房单特殊条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是否允许一套房产分别挂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如果可以,那么该条款就有了很大的“霸王”味道。目前,尚没有法律禁止同一房产挂在多家中介,因此对于客户来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同时,判断该条款的合法性还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中介方仅仅是就“看房”这一行为约定了相关费用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介方已经尽到了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但由于其还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费。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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