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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将承担赔偿费用
青岛新闻网  2005-08-09 15:35:35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8月6日电(记者王骏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专家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费用。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全国许多地方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

  为约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现象,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3种情形之一,并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应当受到追偿,同时不影响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规定提出,追偿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江苏省法院系统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时,由赔偿小组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当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专家指出,这项规定的实施将对落实国家追偿制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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