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回避制度出台了《关于完善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法官办理与自己有关的案件,最高将给予记大过处分。
新规定要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得参与案件的研究或讨论。当事人为法院现任或离任法官或其他工作人
员的案件,应当报上级法院审理。法院应当在开庭通知书上注明合议庭组成成员或独任法官等。规定称,对于明知道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此外,规定还要求在第一次开庭时以口头方式声明没有回避情形,并填写《回避情形声明书》。当事人可以据此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履行该规定的法官,可以直接向案件合议庭提出。(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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