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禁止性骚扰,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毕竟,法律不同于道德约束力,保护女性不受性骚扰必然要靠立法。
当然,立法并不意味着
所有问题马上迎刃而解。从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条款来看,有关性骚扰的具体内涵、界定方法等还有待明确。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复杂的细节层面,应尽快制定出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据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性骚扰多发生在公交车、办公室、地铁以及网络、手机中,针对这些“重灾区”,需要在具体办法上予以特别关注。而对那些隐性、擦边、界定困难的性骚扰行为,要利用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普法”。调查还显示,“夏季性骚扰”尤为严重,参与调查的人中有76%遭遇过性骚扰,而“肢体接触式”竟占80%。因而,如何正确面对性骚扰,是摆在女性面前既现实又尖锐的问题。让人遗憾的是,有40%左右的人遭遇性骚扰时选择了“保持沉默,悄悄躲开并忍耐”的下策,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减少性骚扰,不能消极等待公民素质和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必须拿起法律这把斩除丑恶最直接、有效的快刀。在此,我们期盼着“祭刀”的那一天!
核心提示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中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但是,相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立法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性骚扰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举证、性骚扰如何立案等,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问题一 性骚扰界定不清
专家认为,强奸之外的性色彩比较浓的骚扰都应被列入
草案只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到底什么是性骚扰?草案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公安大学的荣维毅教授认为,性骚扰如何界定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要不法律执行起来将会有难度。“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荣维毅教授说,在国外,性骚扰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生在权力关系中,也就是工作场合,多表现为上司以满足性要求为前提为下属加薪或提职;另一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
“判断一种行为究竟是不是性骚扰,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的李银律师表示,在主观方面,以受骚扰人的内心感受来衡量,在客观方面,以一般正常人通常理解作为标准。
专家建议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问题二 立案案由有分歧
专家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也有人认为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权
昨天,记者采访了主审北京首例性骚扰案——雷曼告上司性骚扰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陈争争说:“法律对性骚扰的规范不清。只有界定侵犯了什么权利才能确定适用哪些法律。性骚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案件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芽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也困惑过一阵。”当时,外地已经发生性骚扰案件,而且是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的。海淀法院考虑到尊重前例,也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
第一个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提出质疑的是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杨教授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表示惊讶和难以理解”,“性骚扰是对人的客观评价进行侵害吗?如果是评价受到侵害,最简洁的标准就是将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言词对第三人公布。可是,性骚扰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隐蔽。所以,性骚扰绝对不会是侵害名誉权。”陈争争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也感到有不妥之处。
专家建议
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没想到,湖北的一个律师又对杨教授的看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性骚扰行为也包括“发黄色短信”这种与被害人不接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性自主权”。这位律师因此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问题三 取证难有目共睹
明确双方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性骚扰案件的取证困难有目共睹。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也是由于举证不利被驳回。陈争争对取证问题尤为重视,“性骚扰取证规则问题不解决,即使立了法,被侵权人也很难得到保护。上司对下属进行性骚扰行为时,有可能在上司的办公室、上司的车里。这些私密的场所要想找到人证、物证显然非常不现实。可是,原告承担着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专家建议
针对取证困难问题,陈争争法官表示法律应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条件适合的案情中考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缓解举证给被侵害人带来的压力。但是若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倒置,有可能扩大另一方举证责任,也可能造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随意控告的不良后果。李银律师提醒,作为受骚扰方,必须注意收集证据,有时性骚扰的发生不止一次,尽可能进行录音录像。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颜斐
李婧 武新
远离性骚扰·支招
办公环境应透明
著名律师张燕生认为,单位在办公环境的设置上尽量避免制造独立或私密性过强的空间,不给性骚扰创造客观条件。此外,作为领导尽量不要安排一男一女单独办公,如果不得已安排在一间房间,那么应该要求他们敞开房门。当女员工因受到骚扰而找到上司时,对方应该给予重视,比如调换办公室或在单独相处的场所增加工作人员,千万不要以“没有证据”来推托。
“很多单位为监督员工安装了监控设备,这对骚扰者无疑也是种震慑。”张律师认为,办公室属于公开场所,这种做法不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规定入员工手册
法律界人士建议将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或者是员工手册,以此来约束一些人的不轨之举。
比如,职工之间不得说或发送会引起对方反感的黄色段子,女性在办公场所不要穿着暴露,不在封闭的场所单独与异性员工相处,确实工作需要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领导与女职员谈话不应在封闭的办公室,否则女职员有权拒绝。女职员受到不礼貌对待时,可向纪律部门投诉,并要求道歉。情节严重可要求赔偿。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遇骚扰不能沉默
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说,女性首先应当自重,穿衣得体大方,不要过于暴露。女性一旦被骚扰,不应保持沉默,必要时报警或者有效取证。如果发现有这样迹象的同事或者领导,应尽量与其保持距离。经常受到性骚扰,就要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语言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起诉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录音等方法。
有的女性对性骚扰逆来顺受表面上看来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实际上是为了升迁和保全职位,是在利益和尊严之间“讨价还价”。女人不应为了一己之利而对性骚扰上司迁就。
性骚扰·处罚
严重性骚扰 受行政处罚
如何处罚性骚扰这次法律修改中并没有做具体规定。
巫教授说,此次修改草案提出了性骚扰违法的概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何处罚并没有做具体规定。由于对性骚扰的界定还在探讨之中,因此性骚扰者承担怎样的责任还需在界定确定后才能涉及。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性骚扰因为不实施暴力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它不同于刑法中的强奸和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比如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
他山之石
发生性骚扰 企业得挨罚
对于职场的性骚扰,国外的法律将预防性骚扰作为企业的责任。比较规范的企业都有员工手册,明确如何预防性骚扰,员工不允许实施性骚扰。企业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不仅骚扰者要受处罚,单位也要受到处罚。在美国,有的企业因为员工在工作场所被性骚扰会被法院判处支付巨额的赔偿金。法律不仅处罚骚扰者,还要惩罚用人单位。魏
珉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