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刚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众多的日报、晚报因为同一个原告的起诉,连续“输”了67场官司。记者粗略统计了其中的56起案件,原告通过起诉后双方调解结案,已经获得赔偿124.7万元。
因为这些被告都犯了一个相同的错误———侵犯了北京一家图片有限公
司的著作权。
67件官司同一原告同样诉由下面是一份曾经出现在众多被告面前的诉状中的诉由:
“原告是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它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原告完全享有对编号为XXXX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X年X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X年X月X日的《XX日报(或晚报)》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
诉求也是相同的———要求法院保护其著作权,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和相应的诉讼及律师费用。
同样的诉讼背景
正如诉状所称,北京的某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风景、人物图片制作的图片公司,拥有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的《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起,南京、无锡等地的一些广告公司,通过购买或获赠的方式,获得刊有某公司摄影作品的图书。由于这些摄影作品,尤其是人物摄影作品,形象生动,个性鲜明,一些广告商就很简单地将其拷贝到自己的广告中。
在他们看来,这些公开发表的、自己买来的图片拿来用一下,有何关系?
他们没有想到,他们只是买了可以阅读的图书,而没有购买其中图片的使用权。而造成侵权的被告中,竟然主要是担负着包括宣传政策、法律在内的众多媒体。
其实,无论他们是无知,还是心存侥幸,官司还是找上了门。据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诉讼的过程非常简单。原告只通过在图书馆查阅当地的报纸,就很方便地掌握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因此,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除少数案件因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由原告撤诉外,其余的案件几乎都是经过法庭调解,由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而结案的。
是否涉嫌恶意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健认为,这些媒体在诉讼面前认输,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就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那么,某公司就同一案由向多家媒体提出数十件诉讼,并且获利巨大,是不是涉嫌恶意诉讼呢?
宋健认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并不在于同类案件起诉的多寡,而是首先要看侵权是否确实发生,同时原告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被侵权的事实来支持其诉求。虽然看起来某公司通过诉讼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巨额的赔偿,但这是他们应当获得的利益。
我国在经济赔偿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是对能证明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采取的西方的惩罚性赔偿。但即便如此,被告付出的代价也超过了购买使用权所需付出的,这是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而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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