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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账外账”吞巨额公款 烟台一国企老总一审获刑15年
青岛新闻网  2005-03-18 08:57:01 大众日报
 

  大众日报烟台3月17日讯 今天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永鉴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曾是烟台一国有公司老总,利用职务之便,唆使单位财务主管将小金库资金转移设立“账外账”,并从中套取巨额公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鉴于1996年7月至2002年1月任烟台港客运总公司总
经理兼党委书记期间,蓄意唆使本公司计划财务科科长孙某(检察机关撤回对其指控)设法将单位小金库的公款转到账外,然后由孙某采取让会计填写虚假付款单据交给被告人签字,再从小金库支取现金的方法,多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并全部以王永鉴之妻和孙某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直到2003年初,被告人获悉有人举报其侵吞公款,为逃避惩罚,才不得不从孙某处要回余款人民币34万元,连同自己所得赃款本息人民币62万元一起退还给原单位,并补交了利息人民币55570.10元。

  另外,王永鉴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本单位职工陈某承包经营客运总公司下属的一家大型酒店多次谋取不当利益。陈某为答谢被告人,曾先后送给其价值人民币11800元的雷达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5269元的男、女式白金钻戒各一枚;价值人民币33660元的欧米茄男、女式手表各一块;当王永鉴的女儿结婚时,又送给其贺礼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了上述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鉴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 张子扬 通讯员 李超英 纪华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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