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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强制型滞纳金已达到暴利范畴 滞纳金成了霸王款
青岛新闻网  2005-03-02 12:05:49 法制晚报
 

  广东省政协委员蔡苗提交有关提案,对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离谱的滞纳金标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单方面强制型滞纳金已经达到暴利范畴,该交多少应双方协商或开听证会,具体标准可以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来制定。(2月25日《羊城晚报》)

  蔡委员的这项提案切中了滞纳金的要害,反映了群众的呼声。目前,只要有
收费权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以及垄断性企业,都在搞滞纳金。滞纳金俨然成了“霸王款”。

  一是霸王标准。在确定滞纳金标准时,除了少量的法律法规有此规定外,其他的行业基本上是自行规定。广东一位读者在查看部分城市供水条例时发现,逾期交滞纳金的标准从每天0.15%-1%不等,折合成年息大约是55%至365%,比三年整存2.7%的银行年利率高出20倍至135倍。

  二是霸道作风。有了高额滞纳金制度,促使有催收和告知义务的单位主动放弃这项义务,因为滞纳金会像滚雪球一样,使费用越滚越多,不怕你不交钱。去年5月份,深圳市交通局运政监督分局依法查扣了一辆出租车。经核查,该车于2001年6月至2004年5月,共有25次违章记录,累计罚款及滞纳金金额超过4.6万元。像这种只记录违章而不主动催收罚款的现象还有很多,常常弄得滞纳金高于罚款数额。

  自行制定高比例的滞纳金规定,是典型的利用公共权力或者垄断性企业的优势而推行的特权行为。除了法律有规定外,其他涉及滞纳金的,都应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最起码也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听证会、公示等)来确定,这才能体现公平。那种将滞纳金当重罚手段,放弃催收和告知义务的单位,实际上是在放弃自己应履行的职责。譬如,垄断性行业收费,它和被服务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民法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按照这一规定,在有效诉讼期间,不履行催收和告知责任的,别说滞纳金,就是欠费都别想收了。

  滞纳金亟须规范,这既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行业负责,更是法治建设的需要。(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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