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检察部门受理的大量举报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错告或诬告的。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机关探索的课题。自去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正名”制度,为百余名被错告、诬告者还清白。
“正名”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举报失
实,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受到错告、诬告的,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虽然查无实据,但周围群众议论纷纷,本人情绪低落,群众威信一落千丈。实行“正名”制,把打击和预防、查处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有利于强化全民法治意识,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还我以清白报之以奉献
本溪市检察院实行正名工作,始于对一封匿名举报信的积极稳妥的处理。
2000年初,本溪市检察院反贪局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受理了一封匿名举报市食品总厂厂长赵友福在该单位建设综合住宅楼工程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举报信,经研究将此案指定明山区检察院管辖。当时,明山区检察院考虑到该工程正处于紧张施工期间,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院领导同意,做出暂缓查办的决定。在该工程竣工后,明山区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初查。
经查,当时的市食品总厂这个国有“老”字号长期亏损企业,在赵友福厂长的带领下刚刚扭亏为盈,陆续兼并和托管了五家破产企业,其开发房地产也是全市轻工企业率先向产业结构调整迈出的关键一步。
初查证据证明该举报无任何事实依据、举报内容失实。据了解赵友福厂长是一位大刀阔斧搞改革、真心实意为企业负责的企业带头人,漫天飞的举报信已对该人及该厂部分干部职工造成了人心浮动等消极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领导指示要还企业家以清白,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不受侵犯,保护其改革积极性。明山区检察院按指示要求,首先向食品总厂的上级主管局党委通报了案情,从组织上为其洗去了不白之冤。其次到该厂召开中层干部大会,向与会人员郑重宣布:经过对赵友福被举报在建设综合住宅楼工程过程中收取好处费认真负责的调查,举报内容失实,并向与会人员表明检察机关会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身为本溪正名受益第一人的赵友福深受感动,动情地表示:感谢检察机关还我以清白,我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这份真情,我将加倍努力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出我最大的力量。有了检察机关的保驾护航,更增添了赵友福厂长干一番大事业的决心和力量,在原有市食品总厂基础上又组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本溪九鼎集团。赵友福出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以来,经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各项经济效益大幅攀升,资产总额达到4.5亿元,年产值达到1亿元,一跃成为全省明星企业、花园式工厂,并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支书正了名两委一肩挑
2004年4月15日下午2时,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龙门村上百名村民聚集到村委会,参加临时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期待的目光中,岫岩检察院干警郑重地宣读了对村党支部书记陈国新涉嫌贪污、挪用扶贫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当众为陈国新“正名”。听到这一预期结果,被各种议论重压了一个多月的陈国新长长地出了一口气。
陈国新平静的生活是3月10日被打破的。
“那天上午,岫岩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几位干警来到村委会,说要查一查去年扶贫款的账目,我当时很纳闷,也没往自己身上想。”陈国新说,他就是这样被接受调查的。几天后,陈国新被停止工作,临时调到乡政府敬老院。
原来这一切竟是因为3月初岫岩检察院接到了一封群众来信,信中反映:大房身乡龙门村党支部书记陈国新贪污、挪用公款。直到这时,陈国新才知道检察院登门的真正目的,他感到伤心委屈,在敬老院只工作了两天,便回到家里,不再出门,不见任何人。尽管他一时有些想不通,但他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调查在继续,村里的两名会计被分别传唤,去年扶贫款的账目被一项项地核查,涉案人员被一一询问,检察干警在认真细致地审查举报信中的每个问题。
那段时间,龙门村这个只有400多户人家的山村失去了往日的宁静,村民们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有的村民愤愤不平地说,“陈国新当了8年的村支书,一心想着村民,咱这个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已经逐渐脱贫,是谁这样没良心冤枉陈书记”,“说陈书记往自己的兜里揣钱,俺可不信,他不是那样的人”。也有人说,“‘无风不起浪’,不然检察院的人怎能到咱们村里来查?”此时,陈国新本人也认真地反思自己,可他无论怎样回忆,他也想不出自己有举报信上的问题。面对各种议论,他惟一期待的就是检察院的调查结果。
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调查,关于举报信上反映的陈国新涉嫌贪污、挪用扶贫款的问题一一被否定。这意味着陈国新是清白的。
调查有结果后,岫岩检察院立刻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为陈国新正名,消除影响。4月15日下午2时,检察干警到龙门村召开临时村民代表大会,当场宣读了《检察院关于群众举报陈国新贪占扶贫款问题的调查报告》,为陈国新洗清了“冤情”。这一刻,陈国新的眼睛模糊了,委屈、激动、欣慰的泪水交织在一起……
陈国新是幸运的。同时,他成为岫岩检察院实施“正名制”后第一个受益人。
4月16日,就在检察院为陈国新正名后的第二天,因调查而被推迟的龙门村换届选举正式开始,陈国新作为候选人中的一员坦然地参加了“海选”,在千余张选票中,有800多位村民投了陈国新的信任票,他被村民们推选为村委会主任。
本溪深化正名制赋予多种使命
本溪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将正名制工作引向深入,并提出新的诉求。他们首先要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应对经初查或立案侦查无犯罪事实被错告的、诬告的、初查或立案侦查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因为错案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当事人予以正名,起到积极营造有利于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的效果。2003年初,市反贪局受理举报市第二纺织厂厂长张在福将出卖厂房的20万元人民币做账外资金使用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等经济问题一案时,调查证实:张在福本人在出卖厂房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值二纺厂转制关键时期,部分职工怀疑厂里国有资产流失对厂领导明显表现出不满和不信任,厂长张在福受此情况影响,有动摇重组的想法。对此,院领导认为此事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名誉,更关系到干群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企业转制能否顺利实施,必须从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加以处理。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按指定要求,首先向该厂主管部门通报了案情,并到该厂向部分中层干部和职工说明了情况,其次是和张在福进行了谈心,一是正确对待群众善意的意见,二是建议一些正常经营活动应增加透明度。目前,该厂在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完成转制,停工车间已部分开工,效益渐呈上升趋势。
本溪市检察院还提出,正名制要立足有利于经济发展,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围绕服务于“第一要务”这一中心工作,及时有效地依法保护那些工作大胆、敢于负责的企业领导的改革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避免企业发展造成停滞或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明山区检察院在初查举报本溪金源铜箔有限公司经理赵立群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举报内容失实,该院领导带领办案人员及时深入到该企业为赵立群经理澄清正名,使其很快从郁闷中解脱出来,振奋精神为企业发展忘我工作,使这个破产重组后的企业呈现出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本溪市检察院还将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目标,坚持抓落实必求成效,对任何可能引起的不稳定因素,都要从细处抓起,坚决有效地予以化解,切实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查处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林场副场长任凤良涉嫌贪污一案时,调查证据证实被举报人没有贪污犯罪事实。当面答复时,举报人表示同意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但不久,该举报人又上访,被举报人也因此产生了消极抵触情绪,表示要辞去副场长职务,然后到法院起诉举报人。面对可能激化的干群矛盾,检察机关首先是对举报人及部分欲上访职工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法律法规,循循善诱地做好疏导工作和息诉工作;其次是消除被举报人的抵触情绪,卸下包袱正确对待;三是会同林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公开为被举报人正名;四是针对干群矛盾点,以上法制课的形式予以化解。目前,该林场干群团结一心、工作积极热情,生产经营出现多年不见的良好局面。
他们还坚持结合法制宣传、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同步进行,要求实施正名工作应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剖析原因、提出对策、落实整改措施,促进该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对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有漏洞的非恶意失误者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帮助教育;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和情况上报制度,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效果。溪湖区检察院在查处举报本钢集团实业发展公司鹏程分公司经理王伟贪污一案时,发现王伟本人没有犯罪事实,但在企业中确实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该院没有将此事一放了之,而是主动向该公司主管部门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王伟恢复工作后,对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非常感动,同时也鼓舞和调动了他的工作热情。当他回到本职岗位后,他们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帮助其整章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在今年查办案件回访中,了解到鹏程公司实现产值同比增加1100万元,利润首次突破200万元,为社会提供了150多个就业岗位。
□支持
正名是人文关怀彰显公正和公开
我省检察机关实行“正名制”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经查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这是迄今为止对“正名”工作提出的最为刚性的要求,也是无辜者依法寻求保护的最重要的依据。辽宁省检察机关的“正名”制实则为该项司法解释的贯彻,是典型的“法的适用”,而并非一项新制度的创建,更不是制度性的改革。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辽宁社科院研究员沈殿忠认为,“正名制”是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鞍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昊说,实行“正名制”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客观需要,这个制度的推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无辜者清白。事实上,“正名制”体现的是一种执法理念上的变化,它让被执法者感受到了人文关怀。
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姝虹认为,检察机关实行“正名制”是司法进步的一种表现,它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无辜者。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举报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捕风捉影、虚假举报是对被举报人的不负责,同时也会给检察机关增加工作压力。她提醒举报人,控告人一定要掌握足够的证据,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举报,捏造事实,诋毁、损害他人名誉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我省检察机关推出“正名”制的消息经新华社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有媒体甚至还发表了《用公正和公开为被错告者“正名”》的社论,指出,现代司法的追求以“不枉不纵”为最高目标,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基本原则。然而客观事实是,并不能保证每一个犯罪的人都受到法律制裁,而在“不纵”与“不枉”难以两全时,“不枉”往往成为法治国家的优先选择。“疑罪从无”精神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被普遍认为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的刑事政策更关注对犯罪的惩治,“不可放过一个坏人”的惯性思维直至今天在一些侦查人员心底仍有深重的印记。侦查过程中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至于被错告或被诬告而进入检察机关侦查视野的被举报人,即便因为被调查而带来不利影响,有些检察官们也常常以这是“依法办案”为由推脱“正名”责任,或认为这是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在一个法治传统欠缺的国度里,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位公民都通晓“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或能精准地认识到侦查、立案、起诉与定罪的区别。当一个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公开调查,周围狐疑的目光总难以避免,由此造成名誉受损,进而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也时有所见。
尽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对举报线索展开调查也是其应尽职责,但对于那些被错告或被诬告者来说,他们却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依照当事人的意愿,由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无疑有利于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新华社也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认为,反腐败要特别防止伤害无辜的干部特别是好干部,那种不分好坏不分真假地乱反一气,必然会造成一团混乱,那正是货真价实的腐败分子所期望出现的局面,不但会伤害好人,真正的腐败分子正好趁浑水摸鱼而逃之夭夭,这是一切正直的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有这样的观念,才能理解实行“正名制”的重要意义,运用起来才会得心应手。
如果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采取不了了之、草草收场的态度,被查处人虽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但查处中在思想、形象上受到的伤害,长时期都是难以消除的。这时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启动“正名制”,如实向群众宣布调查的真实情况,一方面消除群众原来的怀疑,同时又为被查处人恢复了名誉,消除了影响,洗刷了冤情,有效地保护了人权,更体现了法治的尊严。“正名制”不可小看,起到了“一石四鸟”的好作用!
全省10市在正名
去年2月,鞍山市检察院正式推出了“正名制”,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经初查或立案侦查后,查清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无犯罪事实的,要对被错告、诬告的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去年4月,盘锦市检察院出台“正名”制度。
去年7月,大连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正名制的规定(试行)》,对正名的条件、方式、内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
我省现已有近10个市的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实行“正名”制度的若干规定。
我省检察机关适用“正名”制,先由案件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正名”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标准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再报检察长最后审批,方可实施。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了“正名”工作的严肃性,防止了滥用“正名”和适用不当。
□质疑
正名不见得必要官员应自证清白
北京著名社会问题评论员赵继成认为,对被错误举报的公职人员进行“正名”,如果从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角度讲,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考虑到司法追求的程序正义以及公职人员特殊的身份,此措施不够妥当,值得商榷。
从该项规定来看,如果检察院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后,发现被举报者是被错告的,那么检察院就要为其进行“正名”。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的程序规定,初查是在决定立案之前而进行的初步审查,决定下一步是否立案。事实上,此项工作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此时还并未启动对于案件的侦查程序,距离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判决更是有相当远的距离。那么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初查的被举报人,在初查阶段显然是清白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初查秘密进行,被初查的人员对于检察院的行动是不知晓的,也就更谈不上不良影响了。依据这个道理,如果仅仅经过初查就已经可以认定被举报者是清白的,那么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给被举报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就是微乎其微的,显然并无“正名”的必要。
举报作为群众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手段,不可能每次都能完全正确,错误的举报难以避免,如果过分夸大错误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伤害,就是在对举报设置障碍,因此从鼓励社会监督的目的出发,急于“正名”也是不恰当的。
检察官邹云翔认为,在国外,人们对官员进行最严密的监督,如完善财产申报、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让其自证清白;而在国内,没有这样完善的监督官员的机制,加大了监督的难度却要检察机关证其清白,令人遗憾。
假如,干部都一五一十地向民众公开了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谁还会无端地怀疑其收受贿赂?假如官员的每一个决策都能做到信息公开,能够接受必要的监督,民众还会怀疑其舞弊与渎职吗?错告也好,诬告也罢,这一切都源于干部没有向民众进行必要的公开,让民众放心。
从另一方面讲,检察机关也无法证实干部的清白。
大家知道司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凡不能证实有罪者皆认为无罪,司法只能认定有罪无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检察机关无法确认其构成犯罪,却不能保证其实质就是清白的:现实中不乏收受礼贿,而法律无能为力的情况。这说明在清白与否的问题上,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勉强作出了认定,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现行体制下,普通老百姓只能认为凡不能证明干部清白处皆认为其不清白。清白与否是行政机关必须向民众回答的问题,而有罪无罪才是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要给某个干部以结论,也只能这样回答:在法律上我无法确认你有罪,但我无权回答你是否是清白的。所以,解决干部的清白问题,关键还在强调干部自证清白的义务:财产公开,信息公开,让民众知道你是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方式为我们服务,让干部如同金鱼缸里的金鱼一样透明。(辽宁日报
刁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