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对记者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和记者站的设立、登记备案、业务范围等都作出相应规定。此举是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依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这个办法对记者证的审核与发放、使用与更换、监管与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强调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特别指出,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非职务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根据这个办法,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根据新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只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可以因采访所需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这个办法特别指出,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这两个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