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下旬,安徽省局部发生流脑疫情,直到2005年1月31日,卫生部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预防控制工作。这暴露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部门不报、瞒报的思维习惯未改,这是十分可怕的。
笔者阅读了多家媒体的报道后发现,“自2004年12月下旬以来,在安徽芜湖、滁州、安庆、巢湖、合肥
等地的个别学校先后暴发局部流脑疫情,其他部分地区陆续出现散发病例”。也就是说,流脑疫情在一个多月前就开始“局部暴发”了!
令笔者格外关注的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第38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很显然,“及时、准确”是这条规定的主题词,但令人遗憾的是,过了足足一个多月,有关部门才发布了流脑疫情的消息!这总谈不上是“及时”吧?
不及时向公众发布传染病信息、不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就拿这次安徽部分地区暴发流脑的事情来说,一个直接的问题是,由于全国只有一家药厂能生产治疗C群流脑的疫苗,且生产能力有限,目前疫苗调运供应十分吃紧。
此事暴露出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一些相关部门不报、瞒报的思维习惯依然未改,致使公众可能像以前一样付出巨大代价。这次流脑疫情为什么没有及时公布?“怕引起恐慌”、“怕引起社会不稳定”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在法规与现实面前,显然是十分站不住脚的。(徐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