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1月20日讯(记者 杨飞越) 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今天正式对外公布了《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
收费行为。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住宅小区实行指导价
《办法》规定,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济南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三种情况实行调节价
《办法》规定,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济南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予以规范和指导。
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收费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售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
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资金收支每年必须公布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服务费用。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公司自行负责;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承担。
《办法》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提出质询或要求审计的,物业公司要及时答复并配合。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种情况不得收费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车辆看管费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表)。另外,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提前一个月公示。
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
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元/辆、次)
白天 夜间
大型汽车 100.00 3. 00 5.00
室外 小型汽车 80.00 2. 00 4.00
摩托车(含三轮)、20.00 0. 50 0.70
轻 骑
自行车、电瓶车 5.00 0. 20 0.40
大型汽车 120.00 4. 00 6.00
室内 小型汽车 100.00 2. 50 5.00
摩托车(含三轮)、 25.00 0. 60 1.00
轻 骑
自行车、电瓶车 7.00 0. 30 0.50
注:1.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8时。
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和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